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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玉龍  律師 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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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主要論著
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能否同時享有?  
問:2004年5月的一個星期一早上7點30分,穆某在上班的必經路線上,在過人行橫道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傷,經鑒定構成七級殘疾。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因為穆某是在上班的必經路線上被撞傷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其為工傷。請問:穆某可以同時獲得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嗎? 
 
 
答:在2004年1月1日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對于這種情況有明確規定,總的原則是不能同時獲得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如果職工已取得或能取得民事賠償,那么企業對于一次性賠償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長期性待遇企業仍然可以發給職工;如果職工不能獲得民事賠償,企業應當給予職工工傷待遇。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工傷保險條例》取代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上述規定也隨之取消。另外,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生效。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倍凑赵摻忉尩谑䲢l第一款規定,職工的工傷待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綜上所述,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在2004年1月1日以前,不能同時獲得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而自2004年1月1日以后,特別是2004年5月1日以后,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梢哉f新的法規和司法解釋更加人性化,也更加合理,因為畢竟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賠償,賠償的依據和賠償的主體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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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殺能否得到保險賠償  
問:2003年4月17日,李某為其六歲的女兒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六份少兒保險,身故受益人為李某。2004年3月10日,李某的妻子趙某攜帶女兒跳樓死亡。經公安部門現場勘察和調查,認定趙某及其女兒的死亡性質為自殺。問: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受益人李某支付保險金?  李某的朋友  
答: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經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钡诙钜幎ǎ骸耙运劳鰹榻o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币罁鲜鲆幎,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都將被保險人的自殺作為免賠理由。自殺免責條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遏制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圖謀保險金而蓄意自殺。因此,在理論上和保險實務中,一般都認為適用免責條款的自殺必須是故意自殺。而本案中的李某之女,屬于未滿十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智力狀況和認知水平較低,無法正確理解其行為的性質和預見行為的后果,而且是與其母一起跳樓,很顯然是身不由己,所以不構成故意自殺,保險公司應當向受益人李某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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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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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還是故意傷害?   
問:李某被王某等人砍傷后,懷恨在心,后糾集多人與王某等人斗毆,,毆斗中,將王某砍成重傷。問: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答: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卑凑者@一規定,如果在聚眾斗毆中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由于聚眾斗毆是聚眾犯罪,參與人數往往較多,對直接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行為人無疑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但對于沒有直接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行為人是否也應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呢?本人認為,對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其他參加者則不能一概而論。本案中,李某糾集多人將王某砍成重傷,應屬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拒不執行判決構成犯罪嗎?   
問:某公司欠我貨款60萬元,經多次催要無果,只好訴諸法院,2004年3月20日法院判令該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貨款,但2004年4月29日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在接受了該公司的債務人抵款貨物服裝、百貨等(約38萬元)以及現金人民幣6萬元后,卻對生效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置之不理,將貨物轉移、出售,并為逃避還款責任而搬遷辦公地點和關閉手機,使我和法院均無法與之聯系。不久前,法院又查明,又有20多萬元的財物被丁某擅自處置,導致法院的判決無法完全執行。請問:丁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答: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盡管該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了妨礙執行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313條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雖然單位不構成本罪,但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構成本罪。本案中,丁某作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并非消極的不履行債務行為,而是一種積極抗拒執行的行為,主觀上屬直接故意,且客觀上造成了權利人數十萬元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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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有權起訴嗎? 
問:我于2003年6月28日給妻子林某投保了養老保險及附加住院醫療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單上投保人為我,被保險人為妻子林某,生存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林某,身故受益人為我。2003年12月22日,妻子因與我吵架,氣急之下從5樓陽臺跳下來,造成重傷。2004年2月18日,我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要求支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林某自殘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我有權起訴嗎?   
答:你無權起訴。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倍氨槐kU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由此看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而投保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故提起訴訟的權利只能由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投保人并不享有申領保險金的權利。當然,投保人具有變更、解除和中止保險合同的權利,如果是有關合同變更、解除和中止所引發的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無疑是投保人所有。本例中,被保險人林某生存,只有林某享有申請保險人賠付醫療保險金的權利,因此,有權提起訴訟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林某,而你作為投保人在本案中無權起訴。 
 
 
 
夫妻離異,保單如何分割?  
問:2001年3月,我丈夫為我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人壽保險,年繳保費3100元,受益人為我丈夫。2004年1月,我們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繳納了3年保費,總計9300元。保單歸我,由我繼續繳納保險費。但我丈夫要求我補償其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請問:我前夫的要求合法嗎? 
 
答:9300元保費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前夫要求獲得一半的補償是合法的。而10萬元的保險金屬于預期利益,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利益,取決于保單是否持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變更等各種因素,所以,保險金不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你前夫無權要求獲得一半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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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能重復征收嗎?  
問:我們夫妻倆是農村人,2003年超生一胎,已交納了社會撫養費,F在到城市打工,當地居委會又讓我們交納社會撫養費,請問,社會撫養費能重復征收嗎?  
答:2002年9月1日實施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备鶕藯l規定,居委會不應向你們再次征收社會撫養費,如果居委會強行征收,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蹦銈兛梢韵逻_征收決定的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以下達征收決定的機關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行政復議要注意什么?  
<問:我和鄰居因小事發生爭執,他先推了我一下,我還手將他打傷。后我被行政拘留三天,而他未被拘留。我想提起行政復議,不知要注意什么問題?  
答: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之規定,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針對本例,提起行政復議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之規定,你應當自拘留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二,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之規定,你既可以向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三,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賠償的項目及數額依據《國家賠償法》來確定。第四,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最長不超過九十日。第五,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不收費是一大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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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問:齊某在與朋友一起喝酒時,由于不勝酒力,酩酊大醉,后來,朋友和他開了一句玩笑,他大怒,失手將朋友打死。醒酒后,齊某懊悔不已。問: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答:齊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盡管齊某酒醉后失手將朋友打死,主觀上并非故意,但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刑法〉〉并未將醉酒的人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因此,齊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定罪處罰,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問:出租車司機李某晚上載客時,被三名持刀歹徒威脅,要求其交出出租車及全部現金,李某面對三名持刀歹徒毫不畏懼,與三名歹徒英勇搏斗,致兩名歹徒重傷,一名歹徒死亡,李某自己也身負重傷。問:李某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 
 
答:李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李某為了本人的人身、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那么,李某在防衛時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是否屬于防衛過當呢?〈〈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庇纱丝磥,李某對于正在進行搶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死兩傷,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打擊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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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恃才高,犯了何罪? 
 
問:我朋友能在數秒內對他人按下的20多位數字和銀行卡號“過目不忘”,然后通過科技手段制作假卡,把原卡上的錢全部取光。他通過這種手段獲得現金近20萬元。問:他的行為構成何罪? 
 
答:你朋友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94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本案中,你朋友,使用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非法獲利近20萬元,已屬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根據《刑法》第194條,199條之規定,你朋友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15周歲,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問:我同學今年15周歲,2004年1月因涉嫌強奸一15歲女孩而被捕。請問:他今年才15歲,尚未成年,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答: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备鶕丝钜幎ǹ梢钥闯,只要年滿16周歲(絕對刑事責任年齡),犯任何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那么,你同學年僅15周歲,如果實施了強奸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呢?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备鶕丝钜幎,你同學已達到相對刑事責任年齡(14—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但作為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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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以舊充新,消費者可要求雙倍賠償 
問:2003年12月18日,我在某電訊商場購買了某品牌手機一部,價款為1998元。2003年12月28日,我發現該手機中存有20多個陌生的電話號碼,通過查詢,得知該手機的前機主曾于2003年10月16日在同一商場購買了同品牌的手機一部,后因發現該手機上端有一裂痕,該商場于2003年11月17日給予退換。而我發現所購手機上端確有一較深裂痕。為此,我找到商場,但商場拒不予以退換,我該怎么辦? 
答:根據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之規定,協商不成,還可以選擇消費者協會調解,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那么,本例中,經營者違反了哪些規定,應承擔什么責任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經營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公平交易權以及依法求償權。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北纠,經營者以舊充新,欺詐消費者,您不但可以要求商場收回手機,退回購機款,還可以要求商場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手機價款的一倍,就是說,商場收回手機后,您可以拿回3996元。 
婦女的承包權不能剝奪 
問:我于2003年10月1日出嫁,到婆家后,婆家所在村沒有給我分地,而我娘家所在村以我出嫁為由于2003年12月將我的承包地收回,娘家所在村的做法合法嗎? 
答:不合法!掇r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钡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你原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在新居住地又未取得承包地,娘家所在村僅以你出嫁為由收回承包地的做法就是違法的,如協商不成,可提起仲裁或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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