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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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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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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醫療機構的工商登記 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的有關醫療機構登的答復等規定相繼失效,有關醫療機構的工商登記在法律適用上混亂.為此筆者認為,有關機構應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適用規范。 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開始實施,根據該法規定涉及經營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來設定,必要時國務院以決定的形式來設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同時該法也排除了國務院各部委局作為設定行政許可主體。 醫療機構的工商登記是一種經營資格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有關醫療機構登記的權益規定,登復均在清理范圍或停止執行,有關醫療機構是否要工商登記各地方、各部門做法不一,在法律、法規適用上混亂,筆者認為根據正在實施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區別對待。醫療機構的工商登記應根據新開辦的醫療機構的性質來認定應適用的法律、法規,從而確定是否進行工商登記,現就各種情形做如下簡述: 一、法律規定新開辦的企業需辦理工商登記。開辦醫療機構也應當辦理工商登記。 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法企業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了未辦理工商登記禁止經營,且無例外的規定,因此如果以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必須進行工商登記。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法也明確規定必須辦理工商登記,中外合資企業法規定,也應辦理工商登記。因而,以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根據所依據的法律,無除外規定也必須辦理工商登記。 二、個人合伙并非是企業法人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的醫療機構條例,不需辦工商登記。 第一種情形和各類企業,其工商登記均有法律的規定,對于醫療機構的設定也無例外條款,因此設定醫療機構也不例外,必須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體、個人合伙并非企業法人形式,其設定均未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根據“特別法優先的原則”,開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理執行登記,而未規定辦理工商登記。而且安徽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不進行工商登記,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辦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各中醫行政部門做好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此辦法也只是規定工商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并未規定必須辦理工商登記。 因此,以個體、個人合伙的形式,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設定的醫療機構無須辦理工商登記。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目前情況下,由于開辦的醫療機構的經濟性質不同,導致適用不同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其是否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規定也不同,此必然引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方面的不統一,并不利于對醫療機構的統一的監督管理,有關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應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規范。 江蘇昆山鹿鼎律師事務所 郭志剛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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