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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我國死刑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

    [ 陳松偉 ]——(2009-6-12) / 已閱58550次


    (二)我國死刑制度的存廢探析

      死刑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進程,要完全廢止死刑同樣也需要經歷一個漫長而且艱辛的過程。根據當今國際刑罰改革的發展形勢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死刑限制論”比較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
    1、我國死刑應該保留的原因分析
      死刑的“存”與“廢”實際上是當代“保障人權”、“人道主義”與“報應主義”、“功利主義”矛盾的結果,它既是一個關于刑罰改革的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涉及經濟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的社會問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了現階段我國不能廢除死刑制度。正如我國學者瞿同祖說的:“法律是社會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范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關系,它維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它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極為密切……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并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換句話說,我國現階段繼續保留死刑制度有其必要性:
    (1)保留死刑有利于保障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公共社會秩序穩定。新中國雖然建國50多年了,但臺獨勢力、邪教組織、恐怖主義以及與鄰國的疆界糾紛等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國防利益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影響公共社會秩序穩定。
    (2)保留死刑有利于保持我國經濟繼續穩健快速發展。雖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我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發達國家相對落后,現階段我國正處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秩序比較復雜,各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屢屢發生,保留死刑能有效懲治這些犯罪,有利于維護國家的重大利益和保障我國經濟繼續穩健快速發展。
    (3)保留死刑有利于保證我國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對于一些嚴重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來說除了死刑外一般的刑罰是難以起作用的,如果沒有死刑的威懾和懲罰作用就難于使其有所畏懼和不敢重蹈覆轍,從而無法實現刑罰的目的和保證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
    (4)保留死刑符合民意。我國自古便有 “殺人者死”、“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死有余辜”的傳統觀念和價值理念。據1995年的一份中國抽樣調查報告顯示,贊成廢除死刑者僅0.78%,就是說99%以上的人主張保留死刑;另據2002年的一份抽樣調查顯示,88%以上被調查者反對廢除死刑。 現階段保留死刑具有滿足大眾渴求安全的心理需要,符合我國的民意,受到了大眾的普遍支持。
      
    2、我國死刑應該限制的原因分析
      在當今世界精神物質文明都空前發展的時代,死刑被認為是最不人道的刑罰方式可以說與人類崇尚人文關懷,追求人道主義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目前受我國具體國情、文化傳統、民意、司法狀況、經濟狀況等因素的制約,現階段要徹底廢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和實際的,但針對我國現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逐步適應國際刑罰改革的發展趨勢,限制我國死刑過多適用則是有其可行性的:
    (1)限制死刑是我國基本死刑政策的要求!吧鳉⑸贇ⅰ、“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防止錯殺”是我國對待死刑的一貫的立場,主張對于一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定罪量刑時,除了注意犯罪的積極條件外,還充分考慮犯罪的消極條件,充分綜合其兩方面的表現,能不用死刑的堅決不用死刑。
    (2)限制死刑有利于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實現。我國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法制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F階段限制死刑是適應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要求,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3)限制死刑是適應國際刑罰改革發展趨勢的具體表現。當今廢除死刑已經成為國際刑罰改革的發展趨勢,我國也先繼簽署和加入一些人權公約,雖然我國還不具備完全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是根據現行死刑制度存在的問題,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的過多適用,并積極創造條件最終廢除死刑,這也是適應國際刑罰改革發展趨勢的具體表現。

    三、我國現行死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高速發展,社會法制文明不斷取得進步,但近年來有關死刑的冤案錯案還是頻頻發生,特別是從“董偉案”到最近的“聶樹斌案”所顯露出其在司法實踐上的種種弊端,不得不讓人重新審視我國的死刑制度。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現行死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死刑罪名設置繁多
      1910年《大清新刑律》規定的死罪有20余種;1911年《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規定的死罪有19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成為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曾一度對死刑期望值甚高,1979年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共28個,到現行刑法典頒布前死刑罪名已多達80多種。 雖然現行刑法典對之前的1979年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死刑罪名進行了整合,但是仍有39項條文涉及死刑罪名68種,占據現行刑法罪名的將近六分之一,使我國成為當今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與世界其它同樣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相比,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的數量遠遠超過它們,如韓國規定17種死刑罪名;印度規定戰爭罪、謀殺罪和搶劫3種死刑罪名;日本僅規定故意殺人罪1種罪行適用死刑。
    (二)死刑的適用領域分布不合理
      我國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死刑適用范圍十分廣泛,除瀆職罪以外的其它九類犯罪都規定了適用死刑的情況,其中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綜觀其它尚未廢除死刑的各國立法狀況,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基于經濟物質利益與生命價值缺乏等價性都已經被廢除或大大減少經濟犯罪及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的規定,而我國還存在許多有關經濟和財產性犯罪適用死刑的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
    (三)被執行死刑的罪犯人數過多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判處和執行死刑人數最多的國家。根據國際特赦組織記錄在案的數據,我國在1994年、1995年和2001年的死刑判決分別為2780余件、1800件和4015件,其中處決的分別為2050件、1147件和2468件。僅1994年的死刑處決件數就相當同年度世界其它國家死刑處決總和的三倍。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在第六份《關于死刑和保護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的五年期報告》表2中根據國際人權組織大赦國際發表的報告指出1994至1998年期間中國死刑處決達到12338件,居世界第一位。2001年以后的幾年里雖然尚未公布有關我國死刑判決和執行情況的具體數據,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007年11月23日在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表示,2007年我國判處死緩的人數第一次超過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由此亦不難推斷,從2002年至2006年間我國被判處執行死刑的罪犯人數也應該是一個驚人的數字。
    (四)死刑適用主體過于寬泛
      我國現行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边@是我國刑事立法上對死刑的適用主體作出限制的唯一具體規定,并且與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基本一致。此條規定明確了我國死刑適用主體的年齡下限,但對于有關適用的年齡上限規定暫時還是一片空白。目前許多國家均對老年人適用死刑的年齡上限做出了具體的規定。1961年蒙古刑法典第18條第2款規定對60歲以上的男人和婦女不得適用死刑,修改后的1996年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則規定對65歲以上的男子不適用死刑。 哈薩克斯坦則規定了執行死刑的最大年齡限制即對年齡在65歲的人不得執行死刑。 墨西哥、菲律賓、荷蘭和蘇丹等國家年對年滿70歲的人則是免除刑罰。此外一些國際條約和決議也在死刑適用的年齡上限作了相關規定。如《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第5款規定了對年滿70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也在1989年5月24日的1989/64號決議(該決議的第2 款第C 項建議會員國“規定可判處死刑或予以處決的最高年齡”)與1996年7月23日的1996/15號決議中重申了對死刑的限制,而這一限制的具體措施就是1989/64號決議補充提出的“確立一種最大年齡限度,超過這一限度,任何人便不得被判處死或者被執行死刑! 我國作為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禮儀之邦,尊老愛幼自古便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美德。早在西周《周禮•秋官•司刺》便規定了:“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三赦之法”。根據《禮記•曲禮上》:“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的記載,可見當時年滿8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7歲以下的孩童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唐朝《唐律•名例》中也規定:“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蓖蟮臍v朝歷代也大多對年幼或年長的人在刑事犯罪在給以減免刑罰的規定,如1928年的《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規定:“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死刑程序存在缺陷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審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序。 它是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為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防止錯判誤殺,保證司法公正,統一死刑規格和執法尺度,在經過兩審程序審理的基礎上,針對死刑案件規定的一種特殊救濟程序。2006年10月31日,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死刑核準權自2007年1月1日起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至此,結束了我國部分死刑的案件核準權下放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長達23年的歷史,這也是我國刑事改革向前邁進的重大一步,符合時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死刑核準權雖然可以最大限度統一死刑復核的標準,但卻容易引發最高人民法院內部機構缺失和人手不夠以及復核程序錯位等問題。
    (六)槍決執行死刑的方式不人道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5條規定:“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弊⑸浜蜆寷Q成為目前我國執行死刑的兩種法定方式。綜觀古今中外死刑執行的方式可以發現,從以烹刑、火刑、醢刑、脯刑、石刑、鳥獸刑為主奴隸時代到以斬刑、絞刑為主的封建時代再到以槍決為主的近代,可以說人類對死刑的執行是一部從野蠻逐步走向文明過渡的進步史。根據大赦國際1989年的數據顯示,在保留死刑的134個國家和地區中,采用槍決作為死刑執行方法的國家和地區有86個,其中把槍決作為唯一死刑執行方式的國家和地區有56個。隨著死刑執行方式日益趨向人道化和現代化學及醫學的不斷發展,注射以操作簡便快捷和能大幅度減輕被執行人的痛苦被認為是值得推廣的死刑執行方式。用注射執行,比用槍決執行的痛苦要小得多,注射時被執行人“惟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針刺”,這種痛苦幾乎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相反,槍決基于以下原因被普遍認為是不人道的死刑執行方式:1、執行槍決前的準備給被執行人帶來巨大的心理恐懼和精神壓力;2、即使能夠準確射擊,有時也難以做到一槍斃命,補射會給被執行人太多的身體痛苦;3、槍決可能造成被執行人腦漿迸裂、面目全非;4、執行槍決可能會進一步惡化被執行人親屬的悲傷情緒。
      據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通過的《關于保證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護的保障措施》第九項規定:“在有死刑的場合,死刑應該以施加最小痛苦的方法執行!蹦壳,我國雖然把注射和槍決都規定為執行死刑的方式,成為世界上少數采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但自1997年昆明市在全國率先采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以來,僅有有昆明、長沙、成都、北京、上海、重慶、廣州、杭州、沈陽、武漢、青島等少數地方成功地實施了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換句話說,槍決仍然是實踐中執行死刑的主要執行方式。

    四、關于我國死刑制度完善的思考

    (一)廢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

      廢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主要從兩方面著手:1、對死刑罪名加以整合,大幅度刪減死刑罪名,將死刑罪名限制在10種左右;2、調整死刑適用領域,特別是應該取消有關以經濟和財產為主的非暴力死刑犯罪,而將死刑的適用僅限于嚴重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公權犯罪和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故意犯罪。
    (二)調整死刑的適用對象
      在原來規定死刑只不適用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下列三種情況來調整死刑的適用對象:1、規定犯罪時已滿70周歲且無故意實施暴力犯罪前科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2、新生兒母親在哺乳期間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3、患有不治絕癥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明知自己患有不治絕癥而故意實施犯罪的除外。
    (三)將適用死刑的條件具體化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總則第40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則更有規定諸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等一系列高度概括的抽象標準。但這些適用死刑的積極條件,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程度的不同,很難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比如在建國初期貪污幾百元和在今天貪污幾萬元是兩種同罪不同罰的犯罪。因此必須根據時代的變化和經濟發展的平均水平規定適用死刑的詳細具體條件,同時本著“慎殺、少殺、防止錯殺”的死刑政策規定適用死刑的消極條件,如有立功、自首情節的不適用死刑。
    (四)調整死緩制度適用范圍
      死緩制度是我國死刑制度的特色,近半個世紀來被司法實踐證明是調節死刑立即執行過泛適用的有力杠桿,因此應該充分發揮死緩制度的功能。當前,法官對“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自由裁量權過大,應該盡快規定適用死緩的具體條件,擴大死緩的適用范圍,把死緩規定為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最高刑罰。
    (五)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筆者認為完善死刑復核程序,提高死刑復核的效率主要從以下幾點著手:1、規定死刑復核的期限。死刑復核期限一般以三個月為宜,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2、明確死刑復核的范圍。死刑復核主要審查案件的程序正當性和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而不考慮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等實體性問題;3、增加死刑復核程序的透明性。最高人民法院應該設置死刑復核庭,給予檢察機關、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權利,讓各方訴訟主體知曉復核的具體過程,使死刑復核公開透明化,逐漸實現司法和諧的目標。
    (六)完善死刑的執行程序
      死刑的殘酷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現在其執行方法上。 注射執行死刑與槍決相比,不但有操作執行簡易、安全、快捷、無污染,可大大減輕死刑犯痛苦等優點,而且還能有效避免被執行死刑者的器官被非法移植。注射執行死刑作為一種能被普遍接受的死刑執行方式被認為是死刑執行方式走向文明的標志,應該盡快取代槍決,把其作為我國司法實踐中唯一的死刑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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