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輝 ]——(2009-11-17) / 已閱14940次
新舊保險法全文共出現三項這樣的規定,全部都存在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項下
這三項最大程度減輕了被保險人出險后的經濟負擔,體現了“保險為民”的思想。
案例五:廖先生于2006年5月為他的妻子投保了意外傷害險,受益人為廖先生本人、他的妻子和他的獨生兒子廖小剛。廖小剛游手好閑多年,還有賭博的惡習。2008年3月,為了賭博廖小剛向其母親索要錢款,遭到拒絕后惱羞成怒,將其母親殺死。案發后,廖先生通知保險公司并要求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查明事實后發出拒賠通知書。
問:保險公司的拒賠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分析:依據舊《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也就是說,作為受益人之一的廖小剛因故意殺人罪喪失了受益權,并導致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作為投保人的廖先生雖然沒有任何責任,但也因為廖小剛喪失受益權而導致自己也喪失了受益權。但新《保險法》有不同規定,受益人的喪失受益權并不能導致投保人喪失受益權,即廖先生仍然能獲得賠償。
還是這個案例,如果是廖先生因賭博殺死了自己的妻子,廖小剛沒有任何犯罪行為。那么保險公司因投保人廖先生的犯罪行為而拒賠則是有法律依據的,而廖先生交足了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廖小剛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亮點10——增加被保險人獲賠的機會
新法取消了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無法獲賠規定,即增加被保險人獲賠的機會。
亮點11——增加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情形
新法增加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疾病也會喪失受益權的規定,從而更加有力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2008年7月程小姐為償還欠黃小姐的借款8萬元,而將自己名下的本田車轉讓給黃小姐(車輛投保全車險),車輛未過戶的情況下,黃小姐實際已經使用了該車輛,2008年10月,黃小姐因駕駛超速剎車失靈撞到路邊大樹上導致重傷。事故發生后,黃小姐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遭到拒賠,理由是車輛轉讓沒有辦理保險批改手續,于是黃小姐委托律師提起訴訟。
問:黃小姐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律師分析:這個問題在法律理論和實務界已經爭論了多年,通常保險合同也都會有這樣的約定:“如果車輛轉讓不及時在保險公司做批改保險公司則有權拒賠”。實踐中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一是判決支持賠付;二是判決不支持賠付。新《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機動車轉讓不再以過戶為由對抗第三人。如果在新《保險法》實施以后發生交通事故,黃小姐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保險合同自動對黃小姐生效。
亮點12——明確財產轉讓理賠
新《保險法》一改舊《保險法》對保險標的轉讓應征得保險人的同意的限制,明確了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仍要繼續承保,對保險標的受讓人給予自動保護。
但同時增加了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的通知義務。保險人接到通知后有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的選擇權;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予賠償。
亮點13——強化保險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
除了上述法律條文的對比外,本人對新舊法中“合同約定”與“合同另有約定”做了統計如下:
舊《保險法》 新《保險法》
“合同約定”共出現9處 “合同約定”共出現30處
“合同另有約定”共出現7處 “合同另有約定”共出現8處
可以得出結論是:新《保險法》更加尊重合同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合同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一切以合同約定為準,因此大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有不明之處及時詢問,必要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以書面形式進行說明。
對于《保險法》的重大變化,本律師覺得很感慨,這部保障民生,重視民權的法律越來越體現”契約自由原則”。而本律師多年的工作實踐發現,我們國家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往往不重視合同的內容,通常是“拿來就簽字,事后找律師”,這樣的做法其實存在很大隱患,一旦發生糾紛,一切以合同約定為準,很多時候結果在一開始就注定了。保險保的是未來,可沒有一個好的現在,如何獲得一個好的未來?因此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仔細閱讀條款,最好尋求自己信任的律師獲得專業的法律幫助,才能夠防范于未然,才是真正的捷徑。
王志輝律師供稿
附:個人簡歷
王志輝律師,女,1977年出生,碩士,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1997年畢業于東北農業大學。
1998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考試。
2004年開始律師職業。
《律政鳳凰》創辦人!爸泻缴鐓^法律文化”負責人。一直致力于為企業和家庭客戶提供全面法律解決方案。
電話:13928422604;189238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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