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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淺析

    [ 劉現民 ]——(2002-7-15) / 已閱19686次


    對于證券民事糾紛,司法程序當然是最終的,但它并不能代替、排斥其他解決方式,如仲裁、調解、和解、行政處理等。同時,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如果投資者因為虧損就提出民事索賠,不僅會干擾法院的正常工作,而且會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有人建議設置民事訴訟前置程序,起訴前須經過有關機構(如證監會、中小投資者權益保障協會等)的調解、行政處理等先行解決糾紛的程序,如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人民法院發出了關于暫不受理上市公司民事賠償的通知。因此,2001年9月11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陳壽華等投資者訴銀廣夏一案,9月21日該法院接上級法院通知,暫不審理原定于2001年10月15日開庭審理的此案。2001年9月20日上海的100多位投資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銀廣夏的訴狀,9月24日該法院表示暫不受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負責人稱暫時不予受理,并非永不受理,也不是所有的證券案件都不受理。暫時不予受理的只是針對因內幕交易、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原因主要是我國的證券民事責任制度不很健全,司法工作人員的相關素質有一定的局限性,法院暫時不具備審理的條件。但《證券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7條、第77條和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已經表明我國相應的立法和司法準備已經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就有過司法解釋明確,股票發行、交易中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至于難以操作的賠償問題不是法律解決的問題,而是個案應該解決的問題。在司法解釋文件不能短期出臺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盡快啟動對個案的審判程序,以開創性的司法判決來確立證券民事賠償的機制,解決當前立法與司法實踐相悖的尷尬局面。

    值得高興的是,證券民事賠償問題已引起了中國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關注,證監會鼓勵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中小投資者提出民事賠償,管理層正在研究設計癥狀市場民事訴訟機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正式開始研究起草《證券法》的司法解釋,以杜絕上市公司等的欺詐等不法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法律官隊伍素質建設,為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創造良好的條件。隨著廣大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已經覺醒,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逐步到位,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相信中國證券業會更好地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劉現民 上海市四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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