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朝武 ]——(2002-7-17) / 已閱15503次
探視折扣變回扣
陳朝武
近幾年我院偵辦的賄賂案件中,因在經濟往來中,將折扣變回扣,而構成賄賂犯罪案件的占50%。通過對這類案件的分析,使我們對折扣變回扣的產生原因及手段有了進一步認識。
一、折扣變回扣的標志
1998年7月18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提出了處理我國回扣問題的政策界限和具體辦法:對商品物資交易,如需給買方優惠,可盡量用價格折扣辦法處理。如要采用回扣的辦法,只能在單位之間通過合同或協議公開進行,嚴禁回扣在暗中進行。交易雙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項都必須如數入帳。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法給予個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則按行賄受賄從嚴懲處。1993年9月2日公布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不交本單位財務入帳,而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行賄罪。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在經濟交往中,經營者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可采用明示并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或者收受對方在價格上的優惠,即通常所說的"打折",也叫折扣。折扣有利于促銷,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種合法行為;如果經營者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或者暗中收受對方在價格上的優惠,即為回扣,是一種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行為。所謂帳外暗中,是指沒有遵守會計法關于"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未在依法設立的財務帳目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如實記載。這也是折扣變回扣的標志。
二、折扣變回扣的手段
從我院偵辦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而構成犯罪的案件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段:
一是以合法名義掩蓋支付回扣。即銷售單位以現金支付回扣以后,在財務上以工會活動、招待應酬、虛假單據等做支出帳,抵消支付的回扣數額。收受回扣一方不出任何收據。
二是在財務帳上只記載"業務開拓費"總額,而隱瞞收受回扣的具體單位和人員及金額 。這種情況是銷售單位的銷售人員在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回扣比例領取"業務開拓費"后,直接將現金交給采購一方的經辦人。
三是支付方如實記載,收受方收款后不交公。即銷售方在財務帳上如實記載了買方單位和折扣金額 ,買方業務經辦人員在支付憑據上簽名后便領取現金,收款后不交回本單位,損公肥私。
四是支付方如實記載,收受方收款后進入小金庫。即銷售方在財務上如實記載買方單位和折扣金額 ,買方出白條收據收款后,將款項進入單位小金庫。由于小金庫只有少數幾個人知情和掌握,小金庫的帳又極為簡單,有的甚至沒有建帳,所以這部份錢有的被少數幾個人私分。
五是單位業務人員為本單位采購商品后,將銷售方給的回扣變為"傭金"或"勞務費",然后以中間人的身份在銷售方領取,占為己有。
三、折扣變回扣的原因
在當前商品購銷活動中,打折優惠讓利的現象已司空見慣,其中將折扣變為回扣的問題也是嚴重的,有的行業回扣比例高達18%,有的一個企業每年付出的回扣金額上百萬元。究其原因有三:
1、有的采購人員和分管采購的領導置本單位利益于不顧,利用有權決定在哪家單位采購和商討價格的職務之便,主動向銷售方索要回扣,就是抬高商品價格或明知采購的劣質產品也在所不惜。銷售方有的處于無奈,有的求之不得。還有的單位為了解決小金庫來源,也與對方商定采取回扣的辦法。
2、銷售方為了推銷商品,將回扣作為一種提高競爭力的手段。一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也不得不采取這種手段。有不少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抱怨說,他們的產品質量好,價格也不高,可在銷售上就是不如別人,買方就愿意去找私營企業、集體企業買一些質量較差,價格也不低的產品,其中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
3、有少數地方領導和行業主管部門,為了提高本地或本行業的競爭力,對回扣問題睜只眼閉只眼,有的甚至采取不恰當的措施加以保護,助長了回扣現象的蔓延。
四、折扣變回扣的預防
我們認為,折扣變回扣的預防,應從宣傳教育、改革購銷運作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加強執法力度進行綜合治理?蓮囊韵聨追矫骈_展工作:
1、針對有的干部和群眾存在的折扣就是回扣的模糊認識,進一步宣傳學習《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使干部群眾明確折扣是國家允許的合法行為,而回扣是腐蝕干部隊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行為,從而增強抵制回扣的自覺性。
2、采購大宗商品和重要的物資,應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防止個人說了算。也可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提高透明度。
3、加強財務監督檢查,以促使購銷雙方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事。
4、對采購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發現采購有不合格或劣質商品要予以追究;發現有吃回扣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絕不能包庇放縱,搞"內部消化"。
(作者單位:北碚區人民檢察院)
作者系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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