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釗作俊 ]——(2002-7-23) / 已閱13930次
美國一九九九年死刑執行概覽
釗作俊
自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美國1999年的死刑執行創下了二十年余來的歷史新高,達98人之多,較之1998年的68人增加了44%。同時,被判處死刑而又無罪釋放的也有8人——這一數字也在增加,從而使無罪開釋的死刑犯人數自1973年以來已升至84人。其中最著名的當屬伊麗諾伊斯州的阿瑟尼·波特(Anthony Porter),他的“同案犯”由于供認罪行已被執行死刑,而按照預定的日期,他在幾個小時以后也將要被執行死刑,但卻被無罪釋放。
從死刑執行的州別來看,德克薩斯州執行死刑的人數仍然最多,為35人;其次是弗吉尼亞州,為14人,兩州的死刑執行總數共49人,正好占1999年全美國執行死刑人數的一半。
就死刑犯的罪名而言,這98名罪犯全部是因為犯了謀殺罪而被判處并被執行死刑的。
就被執行死刑者的種族而言,在98名死刑犯中,白人53人,黑人33人,拉丁語系的8人,亞洲人2人,土著人1人,另有1人屬于其他種族的;在被害人中,白人104人,黑人15人,拉丁語系的4人,亞洲人4人。顯然,種族與死刑執行的關系甚為密切,其中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自恢復死刑以來,被害人為白人的案件被判處和執行死刑的趨勢正在進一步加劇。就全美國來說,盡管黑人僅僅占全國人口的12%,但1999年執行的死刑犯比例卻高達34%;盡管謀殺案件中白人與黑人的被害人人數大體持平,但在所執行的死刑案件中,卻總是有高達82%的被害人為白人。相同背景的被告人所實施的同樣的犯罪,由于種族岐視和民族差別而會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這已為很多的研究結果所證實。美國的刑事審判實踐證明,被害人為白人這一點是死刑適用時需要特別考慮的重要因素,它甚至決定著謀殺案件中的誰生誰死。
就死刑執行的方法而言,1999年幾乎所有的死刑執行都是用注射執行的。在98個被執行死刑的犯人中,有94個是用注射執行的,有3個是使用電刑執行的,還有1個是使用毒氣執行的。這是因為,電刑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意外事件,如燒傷犯人、燒毀財物從而造成刑罰外的痛苦等等,美國最高法院甚至已經重新考慮弗羅里達州電椅刑的合憲性問題。截止到1999年底,全美國將電刑作為死刑執行的唯一方法的只有4個州:阿拉巴馬、弗羅里達、吉阿吉亞和那不拉斯卡。在其余的34個存置死刑的州中,要么將注射刑作為執行死刑的唯一方法,要么將其作為死刑犯選擇的執行方法。
就被執行死刑者的國別而言,98個犯人中美國人有93,外國人5個,其中2個德國人,1個加拿大人,1個泰國人,還還有1 個菲律賓人。盡管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美國在執行死刑時從不考慮外國公民的特殊地位和外國政府的請求,但正是在對外國人執行死刑的問題上,美國已經和正在與其他一些國家甚至其盟友發生磨擦,往往是剛剛對某一外國人執行完畢死刑,美國政府就不得不向該國提出正式道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幅度提高執行死刑數量的同時,美國仍然存在著行政長官對死刑犯減刑的權力,而且1999年的力度似乎較大,該年共有5個州的行政長官對5件死刑案件發布了“恤刑令”,從而使得行政長官對死刑犯的減刑在過去的5年中達到每年平均1件,這或許是由于社會公眾和行政長官對死刑案件精確性和公正性的格外關注。發生這種情況的州分別是阿拉巴馬、密蘇里、阿肯薩斯、佛吉尼亞和北卡羅萊那。在這5個恤刑案件中,除了阿拉巴馬州的一個死刑犯朱地斯·尼利(Judith Neelley)是沒有給出任何理由就被行政長官免除了死刑執行以外,其余4人要么是由于保羅教皇的關注和請求或者審判公正性的欠缺,要么是由于被告人的精神疾病或者對犯罪參與的嚴重性程度不夠。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近年來要求延緩或者停止死刑執行的呼聲日益高漲,有關這方面的法律也在緊羅密鼓地研制之中;盡管1999年2月份的一項民意測驗表明,對死刑持支持態度的人在過去的13年中已經達到了最低點;盡管美國國內和國際社會一再要求不得對未成年犯執行死刑,但一名犯罪時僅為16周歲的未成年犯西恩·賽樂斯(Sean Sellers)仍于這一年的2月4日在奧克拉荷馬州被執行了死刑。
由于上述死刑執行中的非理性,美國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注目焦點。對未成年犯和精神障礙者執行死刑、死刑執行時的種族差別和岐視、對外國人執行死刑而不提供美國公民在外國通常期待的起碼的保護、漠視國際社會反對擴張死刑執行的國際規范,以及日益增加的死刑執行,都將使其與其過去的盟友產生分岐,從而使美國孤立于國際社會之外,并進而危及國外的美國公民的權利,F在已沒有任何一個問題比死刑執行更能使美國與其友好國家產生隔閡,并由此給美國的國際地位以及與其他國家的合作關系造成巨大的損失。正是這種對國際法規范的漠視以及對其國際友好的懇求裝聾作啞,美國正在使自己成為破壞和踐踏人權的罪魁禍首。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除非現在就采取措施修正對國際法規范的侮辱和踐踏,否則美國將會在人權領域承受巨大的責難。①
——資料來源:The Death Penalty in 1999:Year End Report,DPIC(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of U.S)
——發表于《法學雜志》2001年第1期。
① See,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the Death Penalty:A Costly Isolation for the U.S.,by Richard C.Dieter,Esq.,Executive Director,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October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