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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侵權歸責中的因果關系—兼及哲學因果關系的有關問題

    [ 卜越 ]——(2009-12-11) / 已閱26125次

    論侵權歸責中的因果關系—兼及哲學因果關系的有關問題

    卜越


    【摘要】破解侵權歸責因果關系之難題,應采用由整體到局部的系統分析方法,發現并消除導致問題產生的原因,理順方方面面的邏輯關系。有必要厘清哲學因果關系中的一些模糊認識。在侵權歸責中,因果關系要件只是單純的事實要件,它與法律評價要件有不同的功能,應當將二者區分開。對侵權歸責中的原因作出恰當分類,有益于進一步加深對它的認識。

    【關鍵詞】侵權歸責;結果;原因;因果關系


    【正文】

      侵權歸責中的因果關系問題一直被視為不解之法學難題。雖然中外學者始終沒有放棄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卻鮮有令人振奮的成果。
      治病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這樣的方法只能緩解癥狀,而難以消除病根。另一種是追根溯源的方法。比如身體肌膚的問題要到臟腑去找原因,消除了病因,疾病就徹底治愈了。這就是中醫治病的思路——從人身體的整體、從各臟腑的相互關系上去認識和治療疾病——與當代系統論的觀點是一致的。破解侵權歸責因果關系的難題,也應當按照中醫的思路,從整體到局部,發現并且消除導致問題產生的原因,理順方方面面的關系。這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或將導致整個理論體系的改建或重建。
      本文不對已有的、各種各樣的因果關系理論作系統評論,而是在學習借鑒國內外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嘗試構建新的侵權歸責因果關系理論。

    一、哲學因果關系的有關問題

      哲學是世界觀和方法論。哲學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與侵權歸責中的因果關系,乃抽象與具體之別。哲學因果關系理論對于研究侵權歸責中的因果關系具有指導意義。傳統侵權歸責因果關系理論上的一些謬誤,也能找到哲學因果關系理論的淵源。故在討論侵權歸責中的因果關系之前,有必要對哲學因果關系的有關問題作些討論。

    (一)關于“因果關系”、“原因”、“結果”的概念

      我國現有的哲學教科書都是在“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范疇”一章(節)中論述原因和結果的。有教材是這樣說的:“原因和結果是揭示事物或現象引起和被引起關系的哲學范疇。原因是引起一定現象的現象,結果是由一定現象引起的現象。原因和結果構成的相互關系就是因果關系!盵1]用原因和結果去解釋因果關系,顯然是本末倒置了。
      從概念分類上講,“原因”和“結果”為相對概念[2]。相對概念是相對于另一方而言的。比如,“大”是相對于“小”而言的,“夫”是相對于“妻”而言的。拋開相對的另一方,孤立地談一個相對概念是沒有意義的。以筆者之見,相對概念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因比較而生的概念。即兩類或兩類以上的事物作某方面的比較時,形容程度差別的概念,通常用形容詞來表示。如“大”與“小”、“輕”與“重”,等等。二是因關系而生的概念。即反映某種事物間相互關系之一方的概念,通常用名詞來表示。如“夫”與“妻”、“父”與“子”、“領導”與“被領導”,等等。要明確因關系而生的概念,首先要明確該關系。如同要理解“夫”與“妻”,首先要理解婚姻關系一樣。對于相對概念的定義,通常不是采用“屬加種差”的方法,而是采用說明或者描述的方法。比如,把“長”定義為:“兩點之間的距離大(跟“短”相對)!盵3]把“妻子”定義為:“男女結婚后,女子是男子的妻子!盵4]如果采用“屬加種差”的方法去定義“妻子”,說“與男子結婚的女子是妻子”,則顯然不對。因為該女子為“妻子”只是相對于丈夫而言,如果相對于子女,她就是“母親”了!霸颉焙汀敖Y果”即屬于相對概念中因關系而生的概念,可對其作如下說明式定義:在因果關系中,我們稱被引起的現象為結果,稱引起的現象為原因?梢,只有理解及說清“因果關系”,才能理解及說清“原因”和“結果”。
      因果關系是事物間相互關系的一種。事物間的相互關系(聯系)以其性質可分為本質聯系與非本質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內部聯系和外部聯系的劃分與之同義。本質聯系即有規律的聯系,具有客觀性、重復性、穩定性和普遍性的特點。筆者認為,事物間的本質聯系(關系)可分為兩類:一是結構關系,指系統內部各要素以及各分系統、子系統之間穩定的相互關系。結構關系是系統內部各要素以及各分系統、子系統的存在方式,是系統功能的必然表達與體現。二是因果關系,指事物既有狀態的變化(果)與引起該變化的諸因素(因)之間的關系,或如通說“因果聯系是由先行現象必然引起后續現象的一種本質的聯系”[5]。事物的發展變化是普遍的和永恒的。有發展變化就有因果關系。如果事物原有的狀態沒有任何改變,也就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變化與運動不同。運動是事物存在的狀態,而變化是既有狀態的改變。故被稱為“結果”的現象只能是一個新現象、一個變化了的現象,包括新事物產生或者原有事物發生變化。即如維之先生所言“結果即事物之狀態變化”[6]。事物的變化是相對而言的,有相對不變的參照物,才有相對于參照物的變化。參照物與結果都具有客觀性。原因是在結果產生之前就已經存在、且與結果的產生有內在聯系的現象。從時間上說,只有在結果產生之前就已經存在的現象才能稱為原因。從相互關系上說,只有與結果的產生有內在聯系的現象才能稱為原因,或者說,只有引起結果產生的現象才能稱為原因。

    (二)關于因果必然性以及原因集合與結果集合

      因果必然性是因果關系的本義所在。只有先行現象必然引起后續現象,二者的關系才能稱為因果關系!氨厝恍苑磁既、隨機、自由、任意或多可能性而定義,指(事物變化的)確定性、嚴格規律性或唯一可能性!盵7]
      “‘因果必然性’乃是對于完全的原因作用和整體的結果狀態而言的”。[8]即哲學上所說“因果必然性”或者“因果關系具有必然性”,其中的“因”與“果”并非指特定的或者單一的原因和結果,而是指全部原因和結果的集合,即特定的原因集合必然導致特定的結果集合,原因集合中任一原因的改變,都必然引起結果集合的改變。
      概念有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之分。而漢語名詞卻沒有單復數之分。通常,漢語中的名詞既可以表示集合概念,也可以表示非集合概念。對同一名詞,作為集合概念使用和作為非集合概念使用,其概念的內涵并不一致。故在特定語境下,應當區分名詞的概念類別,正確使用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以避免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霸颉、“結果”既可作為集合概念使用,也可作為非集合概念使用。我們在指稱具體原因和結果時,“原因”和“結果”為非集合概念,比如:“被告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原因”。而在指稱原因集合和結果集合時,“原因”和“結果”則為集合概念,比如:“事物發展的原因是復雜的”。
      從宏觀上看,原因與結果都是作為集合體而存在的,任何結果的產生必定源于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任何原因也都會導致多方面的結果。一方面,事物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是客觀的、普遍的和絕對的,絕對孤立的事物或者封閉的系統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的產生,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既有內部的,也有外部的;既有不變的,也有變化的;既有常規的,也有非常規的;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等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也并非單一結果。世界是立體的和運動的,任何原因作用力的方向也必然是多維的。另一方面,原因與結果是相對而言的,原因視為結果時還有導致它產生的原因,結果視為原因時還有它產生的結果。因果鏈可以隨著時空的擴大而無限延伸。故原因之前還有原因,結果之后還有結果。如果不作時空方面的限制,“原因”和“結果”就都是無限集合,作了時空方面的限制,“原因”和“結果”則為有限集合。
      原因集合中的某一特定原因與特定結果的關系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可以把原因分為不變的原因和變化的原因(或稱動因)。當原因集合中的其他原因不發生變化,某一原因的產生或者變化即可導致特定結果的時候,人們通常稱該原因是結果產生的充分條件——并非單一原因,而是單一動因。當原因集合中的其他原因不發生變化,某幾個原因的相互結合才能導致特定結果的時候,人們通常把這幾個原因中的每一個原因都稱作結果產生的必要條件——必要條件之和,即為結果產生的充分條件。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充分條件或者必要條件之和與結果的聯系為必然聯系,單一必要條件與結果的聯系則為偶然聯系。
      必然與偶然、原因與結果是兩對具有不同意義的哲學范疇。必然與偶然反映的是單個事物的存在狀態或者不同事物間相互關系的確定性問題。原因與結果反映的是不同事物間相互關系中的因果性問題。我們描述特定事物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用“是”或者“不是”、“有”或者“沒有”表達就足夠了。只有在描述事物及其相互關系的確定性時,才用“必然”或者“偶然”去表達。
      導致結果產生的原因集合有簡有繁。在復雜的原因集合中,既可能是眾多客觀原因的集合,也可能是人的行為和客觀原因的集合。導致特定結果的原因集合中,各原因的出現及其與其他原因的組合方式具有偶然性。人的行為是由意識支配的,而人的意識的產生更具偶然性和復雜性。故復雜的原因集合通常是難以完全重復的。這也是人們對于某些事物間因果關系的規律性難以把握的重要原因。

    (三)關于客觀因果關系與主觀因果關系?陀^因果關系即客觀存在的因果關系?陀^因果關系具有立體性和開放性,其原因和結果均為無限集合。主觀因果關系是客觀因果關系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是人們所認識、研究的因果關系。由于人們的研究目的不同,通常人們所研究的因果關系只是客觀因果關系的一個側面或者部分——在有限的時空范圍內,以某種事物變化為結果,即以結果集合中的某個(些)因素(子集)為結果,而研究原因集合中與研究目的有關的部分原因;或者以某種現象為原因,即以原因集合中的某個(些)因素(子集)為原因,而研究它所導致的與研究目的有關的部分結果。當然,人們所認識的因果關系還受限于人的主觀條件的局限性與差異性。筆者把作為研究對象的原因和結果稱為“目標原因”和“目標結果”。通常,在哲學研究以外的領域,人們所稱的“原因”和“結果”都是“目標原因”和“目標結果”,“因果關系”也只是目標原因和目標結果的關系;目標原因以外的原因被稱作結果發生時存在的條件,目標結果以外的結果則被忽略掉。比如,把雞蛋和石頭同時摔到地上,雞蛋會破碎,石頭不會破碎。如果我們將雞蛋破碎作為目標結果,其他非目標結果如由于雞蛋破碎而產生的衛生、勞務、成本等問題就不予考慮了。就原因而言,因為雞蛋破碎的參照物是石頭,故我們把雞蛋的易碎性作為其破碎的原因。雖然地球的引力等其他原因也是雞蛋破碎的原因,但此時我們只是把它作為與目標原因同時具備的必需條件。而如果我們發現上午放在籃子里完好的雞蛋下午卻破碎了,那我們一定會認為破碎的原因是某種外力。此時雞蛋的易碎性就成了雞蛋破碎的必需條件。質言之,在主觀因果關系中,人們根據其研究需要限定原因和結果的范圍,主觀因果關系中的原因集合和結果集合均為有限集合。
      這樣,筆者依據與特定結果關系的不同,把客觀存在的各種現象分為以下四類:一是作為人們研究的目標、且與特定結果的產生有內在聯系的現象,筆者稱之為目標原因,或稱原因;二是雖與結果產生有內在聯系,但并非人們研究目標的現象,筆者稱之為非目標原因,或稱條件;三是雖然在結果產生前客觀存在,但與結果的產生沒有內在聯系的現象,筆者稱之為環境因素。四是在結果產生后出現的各種現象,筆者稱之為后來因素——與結果產生無關。比如,甲把乙打傷,甲的侵害行為是乙人身損害的原因,乙身體的生理結構等是造成該傷害的條件,而當時風和日麗以及丙的圍觀、丁的尖叫等則只是乙人身損害發生時的一些環境因素,而其后發生的事情則是乙人身損害的后來因素。

    二、因果關系要件在侵權歸責中的位置與功能

      侵權歸責,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9]受到侵害,而追究侵害人的侵權責任。[10]侵權歸責是按一定程序實施的過程。侵權歸責可由當事人自己進行。當事人之間對責任確定有分歧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實施。
      侵權歸責的完整過程是從受害人或者其他救濟權人[11]對其權益損害主張由侵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開始,到確定侵權人的具體責任終結。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受害人或者與其有特定關系的人依法享有救濟權。救濟權為民事主體的私權。受害人或者其他救濟權人對其權益損害是否主張由侵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具有選擇權,對受害權益的特定化及其損害范圍的確定也具有選擇權。救濟權人如果選擇損害完全由自己承擔,就沒有侵權歸責了;只有主張損害全部或者部分由侵害人承擔,才需要進行侵權歸責,以依法確定侵害人的侵權責任。
      確定侵害人的侵權責任即侵權歸責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確定侵害人(被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叭魏螄业那謾嘈袨榉ń悦媾R一個基本問題:因權益受侵害而生的損害究應由被害人承擔,抑或使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12]這也是侵權歸責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確定侵害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工具,或稱標準,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或稱侵權責任構成。在我國,侵權責任構成理論主要有“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13]。筆者認為,傳統侵權責任構成理論建立在主觀過錯的基礎上,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邏輯缺陷。應當重建過錯客觀化的侵權責任構成理論。以筆者之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權利損害、因果關系、過錯行為和無免責事由。因受限于本文主題,在此不展開論述。
      “要件”是必要條件的簡稱。在邏輯學上,必要條件是指必要但不充分的條件,即沒有該條件就一定沒有該結果,但有了該條件,也不一定有該結果!耙蚬P系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表明,缺少因果關系要件侵權責任不能成立,但滿足了因果關系要件侵權責任也不一定能成立。只有責任構成要件都得到滿足,侵權責任才能成立。
      在侵權責任構成中,各要件應當各司其職。因果關系要件的功能,是確定當事人(首先是被告,或為受害人)的行為與損害有沒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研究只需對此作出“有”或者“沒有”的回答。如果被告行為與損害沒有因果關系,被告的侵權責任不成立,侵權歸責就此終結。如果被告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被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要件和無免責事由要件能否滿足。
      過錯行為要件討論的是行為的正當性問題,其功能是對行為的性質作出法律評價: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是法律許可或者鼓勵的行為,即正當行為、無過錯行為,則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正當行為、過錯行為,除非有免責事由,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侵權歸責中,過錯行為要件為法律評價要件,在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時具有決定意義,也是侵權歸責的難點所在。
      筆者認為,責任構成中的過錯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負有避免特定損害發生的有關義務而沒有履行該義務的行為;是具體的過錯行為,而不是抽象的過錯行為。如果某行為與特定損害沒有因果關系,那么該行為一定不是針對該特定損害的責任構成中的過錯行為。故責任構成的邏輯順序是因果關系分析在先,過錯行為分析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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