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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世連 ]——(2009-12-30) / 已閱11115次

    電影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與錄音錄像制品的區別

    董世連


      電影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與錄音錄像制品在形式上比較類似,但在著作權法中權利主體不同,受保護的范圍也不盡相同。

    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概念。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相關聯的畫面或加上伴音組成并且借助機械裝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它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術片等。
      電影是一種特殊作品,它是由眾多作者創作的綜合性藝術作品,如由小說作者、將小說改編成劇本的作者、將劇本改編成“分鏡頭劇本”的作者(導演)、拍攝影片的攝影作者、配曲配調的詞曲作者、美工設計的作者等共同創作合成的。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也即是如同拍攝電影那樣由諸多作者共同創作,并以拍攝電影的步驟制成的電視片、錄像片和電影一樣的作品。

    二、錄音錄像制品的概念

      錄像制品,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錄像制品的特點是將已有作品進行一些必要的技術加工而產生的,比如:機械錄制的他人的現場表演、教學講座等。
      錄像制品不包括:(1)以劇本為基礎,經過導演、攝影、音樂、演員等多方面共同創造性勞動制作完成的錄像片、MTV片。這些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不是錄像制品;(2)由電影作品制成的錄像帶。這種由膠片變為磁帶的載體轉化,是對電影作品的復制,而不能認為是錄像制品。

    三、電影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與錄音錄像制品的區別

    1、權利主體
      雖然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創作完成的,但是考慮到制片人的巨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運作,法律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 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
      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主體是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

    2、權利內容
      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范圍,制片人對電影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是一種完整的著作權,即享有著作權中的多項人身權和財產權。
      錄音錄像制品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完成的,錄音錄像者享有的權利是一種鄰接權,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的獲取,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例如,錄音錄像制作者要將他人的演講制作成錄音錄像制品進行發行,必須取得演講者許可。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作者:董世連 2009-12-29)


    作 者:董世連,知識產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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