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猛 ]——(2002-8-2) / 已閱42560次
反傾銷與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
內容提要:我國成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后,反傾銷這種“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已成
為一些國家實施歧視性貿易壁壘的重要形式,筆者對WTO機制下的反傾銷的概念,我國目
前被控傾銷的現狀,國外反傾銷對我國的危害作了分析,并對我國企業的應對措施提出了自
己的看法。
關鍵詞:反傾銷 WTO 中國企業 應對措施
作者簡介:
吳猛(1973年9月——。,男,湖南郴州人,湘潭大學法學院2000級研究生
劉慧(1974年4月—— ),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學法學院2000級研究生
在我國成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以前,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國對我國出口
商品的配額、許可證等直接數量限制,我國成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后,反傾銷這種“合法”
的貿易保護措施會成為一些國家實施歧視性貿易壁壘的重要形式。以美國、歐盟為首的反傾
銷活動近年來甚囂塵上,作為重要對象的亞洲國家,先是韓國、日本,繼之印度、泰國、印尼、
越南、菲律賓、中國大陸、中國臺灣等,均成為西方國家反傾銷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損失。
我國則是后發并超越韓、日的最大受害國(1)。迄今為止,我國出口產品已受到近40個國家
和地區共426起反傾銷調查,涉及產品4500多種,居全球首位,為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說研究反傾銷與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已成為我們的當務之急。
一、 什么是WTO機制下的反傾銷
現行的WTO反傾銷規則作為一套詳細的法律規則,是在GATT第6條的基礎上發展完
善起來的。GATT第6條是在各國反傾銷立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了解它能夠幫助我們理解
WTO反傾銷規則。按照世貿組織各成員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所達成的協
議:“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
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比绻
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給進口國國內造成損害,且該損害確由傾銷所造成,則進口國可對該出
口國指控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一般來說,確定反傾銷程序大體包括起訴及立案、調查問卷、
證據核查、初步裁決、最終裁決、聽證或上訴等6個環節。
二、 我國被控傾銷的現狀和問題
(一)、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問題
作為WTO允許的三大貿易補救措施之一,反傾銷是當前世界各國最普遍采用的規范貿
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改革開放20多年來,由于我國出口額成倍增長,并且
傳統輕紡、機電、土畜、五礦化工、醫保等出口商品具有很大的勞動力和原材料價格優勢,
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有利位置,對進口國相關產業形成一定壓力,當地企業以我國是“非市
場經濟國家”為由,對我國產品反傾銷裁決時均采用“替代國”方法計算傾銷幅度。這一做
法常使我國本來沒有傾銷的產品被裁定為傾銷,或本來只有輕微傾銷的產品被裁定為高額傾
銷幅度。(2)如按美國的反傾銷法,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傾銷產品,其正常價值一般采取生
產要素價值來確定,即通過一個或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相關價格,對在生產該產品中所使用的
生產要素的價值及相關費用進行估算以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完全不顧“非市場經濟國家”
在整體生產和各生產要素投入的比較優勢,這對我國企業是十分不利的。這些年的實踐也表
明,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一旦列入調查對象,便很難擺脫傾銷的厄運。
(二)、我國被控傾銷的現狀
1、對我國出口商品投訴反傾銷的國家和地區日益增多。80年代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
反傾銷主要集中于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西方發達國家。進入90年代以來,一些
發展中國家如巴西、菲律賓、泰國、厄瓜多爾等也加入了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反傾銷的行列。
2、反傾銷所涉及的產品范圍日益廣泛。我國被實施反傾銷的出口商品既包括了低附加
值的初級產品,如礦石,基本金屬等,也包括技術、資本密集型產品,如機電設備、電視機等,而
且還包括非常具有比較優勢的紡織、輕工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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