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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韓國《法律援助法》法律文本(中文翻譯)

    [ 杜相希 ]——(2010-1-25) / 已閱21616次

    6. 業務范圍
    7. 資產及會計事項
    8. 公告事項
    9. 章程變更事項
    10. 內部規章制定、修改及廢除事項
    ②公團變更章程應經法務部長官批準。[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2條(登記)公團在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成立。

    [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3條(高管人員及任期)①公團設理事和監事職位。理事人數不超過14人,其中1名為理事長,監事人數為1人。②理事長由法務長官任命,理事和監事由理事長提名報法務長官任命。③理事長和理事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為2年。[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4條(高管人員職務)①理事長代表公團并全面負責公團事務。理事依據章程規定履行公團事務并在理事長確有不可避免事由無法履行職務時按章程規定順序代行理事長職務。②監事對公團事務和會計進行監察。

    [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5條(資格喪失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公團職員。

    1. 非大韓民國國民者
    2. 具有《國家公務員法》第33條規定情形之一者

    [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6條(職務解除)①有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者,當然解除職務。②人事任免權力人對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行使解除權。

    1. 因身體或精神障礙很難或不能履行職務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團造成重大損失
    3. 違反職責或具有不適當履行職務行為

    [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7條(理事會)①公團設立理事會審議和決定公團重要事項。②理事會由理事長和理事組成。③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并擔任會議主席。④監事列席理事會并可發表意見。[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8條(職員任免)公團職員依章程規定由理事長任免。

    [全文修訂 2008.3.28]

      第19條(公團所屬律師)①公團設置專職從事法律援助業務的律師。②公團專職律師任免及相關事項等本法未盡事宜由法務長官批準的公團規章確定。
    [全文修訂 2008.3.28]
      第20條(法律援助委員)①理事長為履行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職責必要時可委任律師擔任法律援助委員。②法律援助委員委任及相關事項由法務長官批準的公團規章確定。[全文修訂 2008.3.28]
      第21條(業務范圍)為實現第1條規定的目標,公團在以下領域開展工作。

    1. 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制度的調查研究
    3. 開展尊紀守法意識宣傳
    4. 其它必要事項

    [全文修訂 2008.3.28]

      第21條之2(犯罪受害者保護/援助)公團在履行法律援助業務時可為犯罪受害者提供法律保護和援助以切實有效保障犯罪受害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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