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洪斌 ]——(2010-2-1) / 已閱5971次
準確表述不同的合同責任
戴洪斌
所謂違約責任,指的是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依照合同的約定應該承擔的民事后果。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將合同的不同責任表述為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一詞不能囊括所有的合同責任形式,它表述的只是違反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對于當事人沒有約定而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的情形是不能囊括的,不能一概將所有合同責任形式表述為違約責任。
對于有些內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也應該承擔有關義務。當當事人不履行這些義務的時候,應承擔有關民事責任?梢园阉鼈兎Q之為合同法定責任。依筆者的理解,合同法定責任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附隨義務。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比绻斒氯藳]有在合同書中約定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當事人也應該履行這些法定義務,不能以合同沒有約定為由而免除。二是合同法對合同缺陷的補充。合同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情形,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情形,合同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合同對以上條款約定的缺陷,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合同責任,也不能以此來規避民事責任。合同法的以上規定,是對當事人約定的補充。
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明確約定,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其所承擔的責任就應表述為違約責任。當事人對有些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合同法對這些事項也作出補充性的規定,使之成為法定義務。當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這些法定義務時,其所承擔的責任就可以被表述為合同的法定責任。
違約責任一詞,是不能囊括所有合同責任形式的。如果也將當事人違反合同沒有約定的法定義務稱之為違約,就與實際情況不符,而因為合同的法定責任。當然,約定責任和法定責任也有一致的情形,即將法定義務明確約定在合同中。這種情形下的責任形式,也可以被表述為違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