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授權品種的委托代繁和共有權的行使

    [ 武合講 ]——(2010-4-25) / 已閱15197次

    原審被告甘肅五谷種業公司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經品種權人的授權擅自生產玉米新品種“農大364”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種權,構成共同侵權”。而該錯誤認定的依據僅僅是一份“種子標簽”和一份《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首先,原審中所謂侵權樣品五公斤“農大364”玉米種子系原告向法院提交,而非相關權威部門封存,樣品袋中取出的“種子標簽”制作粗糙易仿制,且來源不明,無法排除他人嫁禍或他人假冒上訴人生產許可證號的可能,而《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是政府相關部門對上訴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許可,至于上訴人是否具體依據該許可生產了“農大364”玉米品種顯然證據不足,因此依據以上兩份證據無法證明該樣品系上訴人生產。其次,退一步講,即便樣品是上訴人生產,但該樣品到底是什么玉米品種呢?沒有作比對鑒定原審判決憑什么就認定該樣品就是“農大364”品種?如果該樣品是一包普通玉米種子上訴人也構成侵權嗎?因此,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原判草率做出上訴人侵權的結論是錯誤的。二、適用法律不當。原審中上訴人雖明確表示與本案另一被告北京思農玉米育種開發中心之間,存在委托生產玉米種子的關系,但委托的品種中并未包括“農大364”,因此不可能拿出有“農大364”品種的合同,而其他合同涉及商業秘密故未向法庭出示,該行為不屬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情況,更何況即便假設上訴人與北京思農玉米育種開發中心簽訂有委托生產“農大364”玉米種子的合同,那么還有合同是否履行了的問題,若未履行則不存在“擅自生產”的情況。故原審引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推定上訴人“擅自生產”‘農大364’玉米品種”的裁判系適用法律不當。
    原審被告思農開發中心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是“農大364”玉米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與中國農業大學均屬“農大364”玉米新品種的共同品種權人的唯一證據是2004年1月1日的《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該公報內容是:“農大364”的品種權人由裕豐公司、宋同明變更為中國農業大學、裕豐公司。但公報的內容已經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法院的判決和2005年5月第3期《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所否定,被上訴人不是合法的“農大364”玉米新品種的品種權人。二、中國農業大學是“農大364”品種權的唯一的合法的品種權人,上訴人基于中國農業大學的授權生產經營“農大364”品種,符合法律規定。由于中國農業大學是教學科研單位,不能從事植物新品種的生產和經營,故向上訴人發出通知及證明由上訴人代行經營學校擁有或共有的全部玉米品種。該通知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生產經營“農大364”品種是合法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涉。
    被上訴人裕豐種業公司答辯稱:一、被上訴人作為“農大364”的品種權人,其法律地位被國家主管機關明確記載公示于2004年1月1日《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第46頁,根據農業部公告,該品種的品種權人為“中國農業大學和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并沒有任何有權機關撤銷被上訴人承德裕豐公司對該品種享有的品種權。二、一審法院在庭審中已經查明,(1)五谷種業公司確實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了“農大364”的生產許可證;(2)送達法律文書時,送達筆錄明確記載,五谷種業公司認可自己生產的種子系思農中心委托,且有委托合同,但該公司在法院明確要求提供、并承諾提供的情況下,放棄、拒絕提交與本案有關的直接證據;(3)侵權樣品中的小標簽明確記載生產單位是五谷種業公司,雖然該公司在庭審中對標簽和包裝提出異議,但一審法院曾明確要求其提供自己的包裝以辨明真偽,但上訴人在法庭指定期限內放棄提交包裝。上述證據和行為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證明五谷種業公司擅自生產“農大36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三、由于侵權樣品上已經明確標注“品種名稱為農大364,且生產商、經銷商分別為五谷種業公司和思農開發中心”的情況下,在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否定該樣品屬于上訴人產品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可以認定侵權成立。
    本院二審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關于:“農大364”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是誰,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是否品種權共有人的問題;二是思農開發中心、五谷種業公司的生產經營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1.關于“農大364”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是誰、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是否品種權共有人的問題。
    本院經公開開庭審理,針對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經過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認定事實如下:
    承德縣種子公司于2001年4月 9日申請“ND364”玉米植物新品種權,2002年5月1日,農業部核準授權承德縣種子公司為“ND364”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并核發了《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為CNA20010053.X。2001年11月 17日,承德縣種子公司依據承德縣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組建并成立了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2003年1月 1日《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第一期將ND364玉米的品種權人變更為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 2003年5月 1日,《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第三期將品種權號為CNA20010053.X的玉米品種名稱“ND364”變更為“農大364”。2005年5月 1日,《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第三期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5324號民事判決書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93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的生效判決,玉米品種“農大364”2004年1月1日前的品種權人由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和宋同明變更為中國農業大學。2004年1月1日,《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第一期玉米品種“農大364”的品種權人變更為中國農業大學和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
    截至本案二審訴訟時,沒有任何有權機關撤銷被上訴人承德裕豐公司對“農大364”享有的品種權。另外,被上訴人裕豐種業公司的品種權共有人地位還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京高民終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作為共有人之一的中國農業大學,于2006年10月30日出具的證明明示:“現品種權人為中國農業大學、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币虼,“農大364”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為中國農業大學和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是“農大364”玉米植物新品種權的共有人。
    2.關于思農開發中心、五谷種業公司的生產經營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不管上訴人是否取得中國農業大學的許可,但沒有取得品種權人裕豐種業公司的許可是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擅自生產授權品種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是生產者的法定義務,本案上訴人五谷種業公司如果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可從行政主管部門得知其申請領取“農大364”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同時取得承德裕豐公司的書面同意,但該公司并沒有征詢被上訴人的意見,擅自領取許可證并從事生產,其行為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七十一條規定:“農業部定期發布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告與品種權有關內容”。國家規定并公示了獲知品種權保護信息的制度和渠道,被上訴人裕豐種業公司作為“農大364”品種權人的法定地位已被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公示,因此,上訴人五谷種業公司“無法得知被上訴人裕豐種業公司為品種權共有人”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五谷種業公司、思農開發中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8310元,思農開發中心負擔11010元,五谷種業公司負擔7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茹作勛
    審 判 員 張永祥
    代理審判員 李 紅
    二○○八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趙驥鴻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