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明磊 ]——(2010-5-20) / 已閱15257次
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十條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具體解釋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作為一項新的著作權內容,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運用有必要把握以下特征: (1)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應是作品的作者。(2)客體應是著作法所保護的作品(3)是通過網絡這一特定的媒體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4)網絡傳輸的對象必須是公眾。(5)傳輸行為指的是提供作品這一行為。
2、作品復制權
網絡作品是一種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然而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的復制問題爭論很多,但按照美國、歐洲和WIPO《版權條約》的有關規定的精神,網絡作品的數字化復制形式應該受到著作法的保護。 但是對臨時性復制是否應受著作法的保護還是存在爭議的,但多數觀點認為臨時性復制不應包括在著作法的復制之中,因為臨時性復制包含在復制權之中,則會使著作人的復制權的復制權過分擴大,會阻礙社會公眾對信息的獲取,不利于信息網絡的發展,公眾就會失去在網上瀏覽信息的自由;并且由于網絡技術無法制止信息共享,從而使復制侵權案件大量發生,是社會陷于無盡的訴訟之中,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3、采取措施保護網絡作品的權利
是指網絡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權人利用數字加密技術等手段保護作品的權利。由于當前網絡作品的公力救濟的不足,因此私力救濟就應運而生了,是對功力救濟的有效補充。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屬于侵權行為。各國在其著作法中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規定了“訪問控制措施”和“防止對作品進行非法復制、發行等的技術措施”。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對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采取的保護措施也予以肯定。因此從國際和國內的法律規定和適應來看,著作權人享有采取技術措施保護其網絡作品的權利。
4、維護著作權管理信息的權利
是指著作權人有權維護其作品中的管理信息不被修改、刪除的權利,其相當于作品的完整權。我國《計算機軟件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已經確認了維護其作品著作權管理信息的權利。
四、網絡版權侵權的保護
我國雖然在《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都有關于網絡版權保護的規定,但還不夠完善,網絡侵權,網絡出版活動無序等仍然很突出。除了完善網絡版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和行政保護之外,筆者在此主要論述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完善技術保護措施制度兩個方面。
1、完善網絡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駛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的訴訟、仲裁活動。這一規定說明說明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經確立了,但由于各種原因,這一制度還不夠完善,這些原因主要有:(1)人民對著作權法的意識比較淡薄。(2)這一制度還不夠健全,即不夠細化。因此對這一制度筆者認為除了加強著作權法制宣傳外,還需要進一步制定法律法規明確它。
有學者認為著作權管理組織應該首先是民間團體性質,并取得法律資格;尤為重要的是要完善網絡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例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章程》第13條就規定:“對未加入協會的音樂著作權人,本協會也為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并想起分配”。這樣的規定無法分清權利的來源。
2、網絡版權的技術保護
是指網絡版權人主動采取保護措施,保護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權而采取的一種手段。這種手段通常稱為技術措施。 當今版權人的技術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1)反復制軟件。(2)控制進入網絡的技術措施,包括注冊登記、加密等手段。
(3)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水紋技術.(4)電子版權管理系統,即ECMS系統,可以識別作者的身份,通過加密保護作品。
如前所述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管理條例》第24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故意避開或者破壞網絡版權的保護技術是一種侵權行為!拔覈m然規定了這種侵權行為,但是并沒有考慮到技術措施對社會公眾合理使用的限制,技術措施的過分保護有可能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必須對網絡作品的特點,對技術措施設定必要的限制和例外。
作者:王明磊(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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