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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對執行措施不當的救濟途徑

    [ 韓召峰 ]——(2010-6-1) / 已閱7243次

    當事人對執行措施不當的救濟途徑

    韓召峰


      民事執行工作中,法院為執行結案往往采取兩類執行措施,一是利用說服教育,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以適當方式向當事人說明執行難度風險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動履行或和解執行。二是及時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扣劃、變賣、拍賣、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及執行第三人等強制執行措施。然而在實際工作,由于主客觀原因,執行法院未能及時采取執行措施采取執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對當事人的請求予以救濟。

    一、財產保全不當造成被執行人財產受損失,被執行人應通過另行起訴來維護權利。在一些案件中,權利人為了判決得到順利執行,在訴訟階段或訴前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法院查封凍結被告的財產,案件判決確認標的明顯低于保全財產的標的,并給被告造成一定損失。被告在履行完判決內容后應及時另行訴訟,以維護其因不當保全措施而被侵害的合法權益。

    二、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措施,法院或執行人員未采取措施。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對法院認為不應當采取措施有異議的,應向上級法院執行機構或地方人大反映,通過監督、督辦的形式來救濟。另一種情形是法院認為應及時采取措施,而執行法官未及時采取也就是消極執行情形。當事人可以向主管領導或紀檢部門反映,督促執行或更換執行人員執行。

    三、法院以職權違反規定超標的查封、處分被執行人或案外人財產,權利人可以通過國家賠償訴訟解決。
    四、對案外人提出異議依法駁回的,應賦予案外人申請復議的權利。認為案外人異議理由成立,應停止執行及時采取解除措施,被執行人不服的,應告知被執行人及時進行訴訟。

    五、執行機構超越職權審查第三人異議,裁定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第三人可以通過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監督責令作出裁定撤銷下級法院裁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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