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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車主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 范愛東 ]——(2010-6-26) / 已閱5445次

    分期付款車主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范愛東


      [案情]
      原告趙某某于2003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龍江縣廣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一臺大貨車,按照趙某某與廣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定,在趙某某未付清全部車款前,廣迪公司不予以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趙某某具有車輛的運行控制權和運行受益權。2007年1月1日原告趙某某的弟弟(同母異父)劉某某駕該車為被告周某某去牡丹江運輸啤酒途中翻車,劉某某棄車去向不明。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一起將車從肇事地點開回東方紅,放在被告的園子內。幾天后原告趙某某去被告周某某家開車準備修車,被告以原告趙某某的弟弟欠其貨款為由拒不給付車輛。趙某某以周某某非法扣押車輛為由訴訟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某返還車輛,賠償損失。
      [處理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原告是否有權主張權利,主體是否適格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趙某某與龍江縣廣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購買合同書中明確規定,趙某某在未付清全部車款之前,廣迪運輸公司不予以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原告趙某某不具有爭議車輸的所有權。所以原告趙某某無權要求被告周某某返還車輛。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趙某某與其弟劉某某都具有要求返還車輛的權利。劉某某是該車的控制和占有人,應追加劉某某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第三種意見,原告趙某某與龍江縣廣迪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協議,合同中明確規定原告具有車輛運行控制權和運行受益權。所以,原告趙某某有權要求被告周某某返還非法扣押的車輛。
      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蛾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擔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的規定精神,雖然原告趙某某使用分期付款方式從龍江縣廣迪公司購買的車輛未辦理登記,但我國現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并沒有規定機動車買賣合同登記后生效。按照法律規定,原告趙某某與龍江縣廣迪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訂立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有效。并且合同中也明確規定原告趙某某具有車輛的運行控制權和運行收益收。所以,原告是本案爭議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原告趙某某訴訟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車輛主體適格。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黑龍江省東方紅林區基層法院 范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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