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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模式(一)

    [ 蔡英杰 ]——(2010-7-2) / 已閱23002次

    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模式(一)

    蔡英杰


    關鍵詞:煤炭整合 礦產整合 模式 托管


    托管


    1、法律含義


      從法理角度來看,托管是指出資者或其代表在所有權不變的條件下,以契約形式在一定時期內將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包括經營權和處置權)部分或全部讓渡給另一家法人或自然人進行經營或管理,從而形成所有者與受托方之間的相互利益關系。托管經營的實質是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通過市場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要素進行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的資本營運效益。企業托管經營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托管雙方當事人是特定的主體

      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業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業的出資人。而托管方當事人一般為生產經營的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與被托管企業處于同一行業,或者二者的行業具有上下游等關系。

    (2)托管合同效力

      在托管經營過程中,受托方雖然是企業實際上的經營人,但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被托管企業大多是以自身名義與直接第三人建立法律關系的。因此,從法律上講,托管經營的后果應當由被托管企業承擔,這才符合委托關系的實質。故,托管只是內部合同,只是對委托方和受托方當事人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通常不能發生對抗托管關系當事人之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委托方及受托方的主要權利義務見下表:


    委托方權利:

    a托管行為的決定權和簽約權;

    b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托管經營收益;

    c對受托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考察;

    d當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托管任務時,委托方可以處分受托方提供的擔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給與賠償。

    委托方義務:

    a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受托管方支付報酬;

    b指示義務:當受托方當事人要求委托方給與指示時,委托方應當及時進行指示;

    c配合受托方當事人進行托管經營的義務。

    受托方權利:

    a使用、支配被托管企業的資產;

    b決定被托管企業的一些基本經營政策、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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