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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斌 ]——(2010-10-13) / 已閱11994次

    未成年人在傷害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用

    謝斌


      精神損害制度是自然人因其人格權利遭受到不法侵害,通過對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撫慰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精神痛苦,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其重要的撫慰精神的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十條規定了6個參考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一直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針對未成年人在傷害事故中,該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呢?
      雖然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在傷害事故不僅承擔身體上的痛苦,可能隨著發育成長,傷害事故會造成未成年人精神上的的痛苦。結合《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督忉尅返谄邨l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該條文中的子女應當包括未成年子女。結合上述條文,未成年在事故中受傷害,就可以要求侵害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肚謾喾ā返诙䲢l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侵權損害賠償。未成年人在傷害事故中,完全可以自己為訴訟主體,要求侵害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父母不僅以自己的精神受到傷害要求侵害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可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侵害方向其受害子女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可以請求侵害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1、未成年人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2、有針對未成年人近親屬的侵權行為;3、對于未成年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
      當然在處理成年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時,法官不僅應當考慮傷殘程度、未成年人傷害對其父母或者監護人的傷害程度,還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影響等因素。在一些嚴重的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如強奸、猥褻等嚴重性犯罪,甚至可以參照一般賠償標準適當增加精神賠償費用。無論如何處理,一般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均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


    荔浦縣人民法院 謝斌 159780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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