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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嘉琦 ]——(2010-11-2) / 已閱7579次

    參保和欠繳社保糾紛的受理研究

    張嘉琦


      摘要:由于我國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國務院以及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對社會保險的參保和欠繳社保費引發的糾紛能否受理問題上,均缺乏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對因欠繳社保費引發的糾紛能否受理,仲裁機關與法院之間、各地法院之間甚至同一法院內部掌握尺度不一,從而引起法律適用的混亂。因用人單位拖欠繳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應該進行勞動仲裁以及訴訟。如果因單位未繳納某項社會保險費,而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待遇,則單位應予賠償,此時雙方發生糾紛,法院應予受理。
    關鍵詞:勞動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基金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20年的改革和探索,在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獨立于各類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制度。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還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具體表現為:一是由于我國正處于改革階段,一些社會保險險種尚處于探索試行中,社會保險立法相對滯后;二是由于我國客觀上存在二元經濟結構,在城鄉之間、不同人群之間社會保險制度還存在差異、制度銜接方面存在問題;三是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不高,影響了統籌效果的發揮;四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還不夠規范、有效。
      關于社會保險的參保和欠繳社保費引發的糾紛能否受理及審理問題,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在同一法院內部,有時在具體案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秳趧臃ā返9章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中,只是原則地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但對保護的措施和手段沒有具體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同時,勞動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其中的“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由此,對法規條文中所說因“保險”發生的糾紛是指因實際“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還是因未繳納保險費而可能影響到將來的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就會產生歧義。按照前一種理解則法院對因欠繳社保費引發的糾紛不能受理,而按照后一種理解則可以受理并作出實體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的第3項“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的規定,只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追索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沒有規定勞動者退休前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案件是否應當受理!岸趯徟袑嵺`中勞動保險糾紛案件的95%屬此類情況”。
      通過對以上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分析,我們會發現,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國務院以及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對社會保險的參保和欠繳社保費引發的糾紛能否受理問題上,均缺乏肯定而明晰的規定。這也是導致實踐中對因欠繳社保費引發的糾紛能否受理,仲裁機關與法院之間掌握尺度不一,各地法院之間甚至同一法院內部掌握尺度不一,從而引起法律適用的混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單位欠交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該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公布已久,迄今未能正式頒行,并不能改變目前對這一問題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制度剛剛發展而很不成熟的現狀,因用人單位拖欠繳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應該進行勞動仲裁以及訴訟。首先,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任重道遠。在我國法治社會遠遠未臻成熟的現實情況下,要準確定位法院功能,慎重界定案件受理范圍。勞動爭議案件有很大比重是因為歷史遺留問題而引發,或者因政府行為或政策變化而造成。對于這類案件的審理,司法審判顯得力不從心,爭議往往難以及時解決,也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紀敏庭長指出,應當認識到法院并非是萬能的。在切實保障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清楚司法審判的功能,準確界定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廣東省高院和福州市中院認為,政府主導的國有企業改制引發的下崗、整體拖欠工資;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糾紛;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發放發生的糾紛;以及當事人已簽收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調解書又反悔的四類案件法院不應受理。
      其次,現代法理理論一般認為,社會保險法屬于社會保障法的主要組成部分,而社會保障法以強制性作為其實施手段。在私法領域中,涉及的是私人之間的關系,以私法自治為其基本原則,私人之間發生糾紛,法院自應予以調處。但在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既包括國家與個人之間、國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等。凡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參加投保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參加保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要按照規定繳納各自的費用,當事人沒有任意選擇的權利!秳趧臃ā返谄呤䲢l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說明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收繳單位是社會保險金機構。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用人單位應交繳而欠繳保險費無直接請求權。所以,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不應該屬于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當然,如果因單位未繳納某項社會保險費,而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待遇,則單位應予賠償,此時雙方發生糾紛,法院應予受理。對于加大和拓寬解決社會保險費覆蓋面窄、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力度和渠道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應由國家立法強制推行,但由于立法滯后,僅靠規章和政策支撐運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保險投保率低的問題。因此必須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加強勞動保障制度推行的強制力。二是加大對違反社會保險法規的處罰力度。按照現行勞動保障部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對不參加社會保險或欠繳社會保險的,只能對用人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用人單位而言,這點罰款根本無關痛癢。繳納不過5000元的罰款顯然比社會保險費少的多,且對同一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因此會出現用人單位寧愿受處罰,也不愿意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建議修改相關規定,對拒交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加大處罰力度。三是加大法院非訴強制執行力度。對拒交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繳費單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應行政機關的申請,依法加大非訴強制執行力度,堵住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源頭。
      在目前整個社會就業狀況不佳的情況下,作為勞動者往往為了保住工作,在職時不敢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依賴行政執法部門定期主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才能使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落到實效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另外,法律、法規應對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的行為作出相關規定,對于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政執行部門理應查實后予以處理。對不予核實以及查明單位未繳納又不責令補繳或罰款的,投訴人可以就該行政機關提起要求其作為的行政訴訟。近幾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增長較快,并且新型、疑難、復雜的勞動爭議案件大量涌現,一些新類型的案件沒有法律規制,一些較低層次的法規、規章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矛盾,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面臨諸多的問題,實務界一些法官也有許多困惑。而勞動爭議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逐漸成為一個越來越突出的社會問題,該問題已經成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系的結合點和關鍵。改進和加強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推動勞動法制的不斷完善,是當前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工作。討論建立什么樣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是加強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工作之一,這也是近年來理論界和實踐中討論較多的一個問題。筆者就上述熱點、難點問題予以闡述,提出了相關見解,旨在從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方面找出一條出路,對新型、疑難問題予以求解,緩解人民法院因勞動爭議案件上升而面臨的壓力,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在處理上的標準。

    注釋:
    1.如據筆者所在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對欠繳社保費引發的糾紛一般均予以處理;但2006年7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對(2006)北民初字2143號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中,認為欠繳社保費在性質上應屬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而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對溫某等三人要求單位補繳欠繳社保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2.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認為,“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是在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不屬于勞動爭議,不應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理!鄙鐣kU費多為整體拖欠,似乎也可以參照該講話精神而不予受理。
    3.根據筆者對本院行政庭的了解,自1999年《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以來,該庭尚未受理過國家征繳部門對欠費單位的非訴執行申請案件,也沒有勞動者狀告國家征繳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政不作為案件。沒有此類案件不等于沒有欠費違法的情形。上述這種情況說明,我們需要繼續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加大對社會保險法規的宣傳和貫徹執行力度。

    參考文獻:
    [1]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探討.人民司法.2005(7).
    [2]林嘉,丁廣宇,夏先鵬.和諧社會目標下勞動法的實踐與發展――全國部分城市勞動爭議審判實務研討會綜述.人民司法.2005(7).
    [3]賈俊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完善與發展.http://www.wuxihrm.com/News_View.asp?NewsId=766
    [4]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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