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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述合同的一般效力

    [ 韓召峰 ]——(2010-11-12) / 已閱4809次

    簡述合同的一般效力

    韓召峰


      運輸合同的效力,即指運輸合同關系中,基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產生的拘束力。因運輸合同為雙務合同,承運人的門兒為旅客或托運人的權利,反這亦然。同時,對客運、貨運及聯運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下還有具體論述。故此處所謂運輸合同的效力,主要指承運人和旅客或托運人的一般性義務。
      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到約定地點;支使期間是指將旅客或貨物或貨物運送到目的所需的時間。承運人在運輸期間的適當毛毛雨,表現為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期間履行其義務和在合理的期間履行運送義務兩種情況。承運人不能在約定期間和合理期間履行磅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韋責任。承運人還負有將客貨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責原因而造成客化損害的,承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所謂按照約定地點履行,是指承駝人應當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約定地點是運輸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托運人指定的、承運人認可的運輸目的地。在旅客所持有的各種票證止,或承運人填發的運輸單據、提貨單據上,均明確載明了客貨的天達地點。承運人應將客貨過送到約定地點,否則,旅客或托運人或收化人的運輸目的無法實現。承運人不履行定地點運送客化義務,對造成的損害,應負擔違約責任。同時,承運人將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后,還負有將貨物交付給合同載明或指示交付的收貨人的義務。如果承運人交付對象的錯誤,托支人的運輸目的的落空,對造成的損失,承支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2.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運輸合同生效后,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的造成的除外。
      運輸路線是承運人承擔運輸業務所需經過的路線。在作為旅客運輸合同的票證上,以及貨物運輸的運輸單廣播劇 上,一般對運輸路線沒有明確約定。但是,在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等領域,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為了運輸安全、使得和快捷,對運輸路線往往都有統籌的計劃和安排。承運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化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同閪,承運人未按規定多收的雜費,旅客、托運人。收貨人也有權拒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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