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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應對商業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 唐青林 ]——(2010-12-18) / 已閱4625次

    企業應對商業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唐青林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必須經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則不構成商業秘密。那么,法律是否要求企業采取的保密措施萬無一失、密不透風呢?回答是否定的。古人云:沒有不透風的墻。對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不應過于寬泛,也不應過于嚴格,不能苛求企業采取“萬無一失”的保密措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1998)》規定“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边@個看起來簡潔明了的規定,在實踐中由于過于抽象和寬泛,不利于法官和相關人作出正確的判斷。
      一些地方高級法院對此問題出臺了指導性意見。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第七條規定:“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應當合理。在合理性判定時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權利人應明確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范圍;(二)制訂相應的保密制度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知曉其掌握或接觸的信息系應當保密的信息;(三)采取一定的物理防范措施,除非通過不正當手段,他人輕易不能獲得該信息!痹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京高法發[1998]73號)規定:“12.如何認定保密措施?答:采取保密措施是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之一。這個要件要求,權利人必須對其主張權力的信息對內、對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信息的范圍;措施是適當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須萬無一失!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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