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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民事責任

    [ 鄧磊 ]——(2002-12-30) / 已閱21768次

    ④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頁。
    ⑤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律師,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⑥見1988年我國臺灣地區“行政院”《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的修正說明。
    ⑦參見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第138條第1款。
    ⑧王 洪:《信息披露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12月5日理論版。
    ⑨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691頁。
    ⑩盡管江老師認為證券欺詐是一般侵權行為,但他本身是支持民事賠償的。詳見郭鋒:《證券欺詐民事歸責問題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
    11詳見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第138條第3款。

    作者: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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