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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憲法“人權”概括性條款的分析

    [ 孟琳 ]——(2011-1-22) / 已閱10860次

      2.人權為科學理性的法制體系發展提供了依據

      一個完整的法制體系在結構上有著一定的特點,我國的法制體系則是由憲法統領、由不同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金字塔。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制體系由單純的效力層級來維護,缺乏一個核心的用來衡量是否合憲的價值取向,致使其內在的聯系缺乏邏輯性。雖有效力層級的約束,然而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卻時有發生,這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損害了法律的權威。[②]“人權”入憲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成為法律是否合憲的標志,使法制體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其次,在全國法律體系內應當重新整合法律法規,清除與憲法“人權”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規或條款,特別是對于行政法律規范體系而言,規范政府權力,特別是規范政府行使權力的程序。另外我國的司法機構一直不發達,尤其是標志“個體權利”的民商法體系尤為不健全,如果沒有法律對司法權利確認保護和發展,人權就會很容易落入空泛的道德宣揚之。因此,“人權”入憲之后為司法的發展提供了最為廣闊的空間。

      3.人權入憲有利于促進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當代,國際間交往愈加頻繁,特別是我國入世以后,國際社會對我國的人權保障更加關注,對其要求也越來越高。迄今,我們已經加入了18個國際人權公約。其中最為有名的是1997年10月,我國政府簽署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1998年10月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公約,它將世界人權與經社、文化以及公民有序的聯立了起來。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于2001年2月28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批準,該公約于批準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正式對我國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此公約的正式生效時間是2001年的5月。這無疑是我國在人權領域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國參與人權領域國際合作的一貫立場。此次修憲采納“人權”條款,是對我國加入的幾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憲法上的承諾,有利于幫助我國將人權的保障事業納入到國際的保護和監督之中,有利于我國與國際潮流相融合,為使我國在國際舞臺上進行對話和斗爭創造有利條件!白鹬睾捅U先藱唷睂懭霊椃,為我國更多地參與人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證,加強人權的保護成為當今的國際社會的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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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在前面的討論,我們對“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則條款進行了以下的具體分析!叭藱唷睏l款是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頭一條即第33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那么這一條款到底是作為原則存在?還是作為規范存在呢?我們在此對其進行詳細的剖析。首先我們對“規范”一詞做出分析,法律上的規范是指其具有可訴性,即在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后可以依靠具體的規范進行上訴那么如果作為規范,這條規范在適用時起碼存在下面兩個問題:第一,“人權”是一個普遍性的概念,其主體是超越國界的一切人,憲法對人權進行保障意味著除保障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權利外,也要保護非本國的外國僑民、難民、移民及無國籍人的權利[③]即只要生活在本國范圍內的所有人,其作為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都責無旁貸地在本國憲法的保護范圍內。第二,“人權”的權利外延是非常廣泛的,人權的實現也是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憲法所表達的人權應當包括兩類:一類是已被憲法確定的權利,通常表達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另一類是尚未被憲法所確定的權利,即法外人權,[④]遺憾的是,對于這些“潛在權利”和隨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新生權利”,我國法律并沒有確認,而是賦予了行政機關這種權力。對人權最大的威脅來自行政權力,這不禁不能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相反,還會因為行政機關的權力過大而造成對人權的侵犯,因此,應當限制行政機關的這種“公權利”。其次,我門對“原則”進行界定,與規范對應起來,作為原則不具有可訴力,它只能作為指導性文字,適用于憲法規范當中。因此如果作為原則,其使用是靠具體權利的保障來實現的。也就是說通過部門法對具體權利確認和保障,從而達到對“人權”條款的落實。

    結 語

      如先賢所言:“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思國之安者,必積其德意!比藱嗍菓椃ㄖ,憲法又是治國之根本。人權入憲意味著人權找到了理想的制度表達,將得到更堅實的保障;人權入憲,使得憲法自身最核心的價值有了依歸。人權入憲,不僅是我國人權事業的進步,更是我國憲法的進步。同時,“人權入憲”只是為人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和更廣泛的實現提供了新的堅實的基礎和有利的契機。面對概括的、抽象的憲法規范,還有一系列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有待于研究、解決,如人權內涵的確定、人權條款的補充和完善、人權實現的立法保障以及制度保障、憲法權利的救濟制度的建立等。歷史證明,人權從法律權利到實有權利,絕非一蹴而就,憲政之路任重而道遠。



    【作者簡介】
    孟琳,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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