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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蕊 ]——(2011-2-24) / 已閱6945次

    法人的概念

    劉蕊

      法人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團體!叭恕痹诿穹ㄖ幸鉃槊袷轮黧w,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民事主體,而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由法律創造的“人”。
      法人為大陸法系民法特有的制度體系。在近代民法誕生以前,民事主體本只有自然人,并不存在團體的人格,即所謂的“法人”。近代法人的制度元素,一是來自于古代歐洲的宗教團體、自治城邦,這些團體可以作為財產法上的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的人格;二是來自于英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創立的公司制度,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但卻可以從公司獲得無限利潤,即投資人可享受“還債有底、獲利無限”特權,使團體財產與自然人財產徹底劃清了界線,升華出真正獨立的團體人格。因此,公司是近代資本主義為“資本”度身定做的,也是近代法律才有的新生事物。盡管現代各國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走向已有些不同,但這兩個特點,基本反映了大陸法系中法人制度的共同本質。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既可以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又可以以獨立財產承擔責任,即出資人負擔有限責任,這一制度與大陸法系基本“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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