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蕊 ]——(2011-2-24) / 已閱8054次
法人的特征
劉蕊
(一)法人是團體
法人區別于自然人的特點,就在于自然人是由個體充任民事主體,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說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由于法人是自然人或財產的集合,于是就出現了不同于自然人主體的兩個特殊問題:一是如何協調法人成員的意志,形成法人的意志,這就需要有法人的組織機構;二是如何管理和使用法人的財產,以實現法人的目的。
(二)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財產上的,因此,法人能成為民事主體的支柱.就是必須有獨立財產。易言之,無財產就無法人的人格。在社會組織中。有財產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財產,但與法人財產不同的是,后者的財產只是被出資人看作是自己財產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財產是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財產是屬于總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而在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財產屬法人所有,既獨立于其出資人,也獨立于其雇員。法人的出資人一旦將財產所有權移轉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權而不再是所有權,出資財產與出資人“脫鉤”,使這部分財產成了法人的獨立財產。法人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就是依賴于其有獨立財產,沒有財產或者沒有獨立財產的法人,就是人們恥笑的“皮包公司”,就無法承擔其應負的義務。
(三)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邏輯結果。法人既然擁有獨立財產,便能夠以此財產負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顯示法人這一特征的主要對照物,就是合伙。團體性合伙,合伙人對這一團體債務仍然要負無限連帶責任。即在民事活動中,合伙團體所負的民事責任最終要歸到合伙人的頭上,合伙團體并不能獨行其是自己承擔責任。而法人的責任承擔情況就不同,任何以法人面目所為的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即使行為的作出者是作為法人成員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后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資人僅負有限責任。
(四)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
法人作為擬制的人,其所為的行為總是由具體的自然人作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參加民事法律關系時,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員出面的。但法人既為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時,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為名義上屬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擔。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使法人的獨立人格顯現于法律,也與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特征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