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蕊 ]——(2011-2-24) / 已閱6962次
法人的法律要件
劉蕊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項: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以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有兩重含義:(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規范。如設立公司,要依公司法;辦大學,要依《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如果法人沒有據之成立的法律規范,除以政府特許成立外,不得設立。(2)符合設立法人的法定程序。即法人的成立要合乎法律規定的設立程序,如社會團體法人須遵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商業銀行須依照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程序。法人設立程序的效果,就是法人成立的公示,一如自然人的出生。法人設立的程序,較有普遍意義的是核準主義與準則主義兩種。準則主義,亦稱登記主義,是法律規定法人成立的各項條件,設立行為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并經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后即予登記成立的制度。核準主義,亦稱行政許可主義,是指法人必須依法律的規定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設立原則。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擁有獨立財產,是法人參加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故法人成立必須有財產或經費。這里的財產,是對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是對非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一般以貨幣形態表現,在本質上仍屬于財產。至于法人成立時,以多少數額的財產或經費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規定。例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中從事生產經營和批發業務的為50萬元人民幣,從事商業零售的為30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法要求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如果對某些類型的法人,法律沒有規定必要財產數額的,應由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這個要件具體又分為三個要素,各有其涵義,須分別論述。
1.名稱。名稱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號。法人的名稱是法人參與民事活動的表征,猶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護。法人名稱的命名,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機關法人起名稱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企業法人的名稱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企業法人的名稱要素中有字號的,經登記后可享有字號(又稱商號)權,例如杭州市樓外樓飲食有限公司中的“樓外樓”,就屬于該企業的字號。字號與企業名稱并不是一回事,企業名稱屬于登記事項,是法人設立人的義務,字號屬于字號權的客體,受工業產權法保護。
2.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也稱法人機關,機關一詞源自拉丁文,原意是“器官”。自然人的活動由大腦、肢體等人體器官進行。法人是擬制的人,本無“器官”可言,但法人要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就必須有行為的實施者,這一實施者就是法人的機關,屬于“人造器官”。法人機構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擔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體組成,例如董事會。
3.場所。場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間位置,包括法人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動場所所在地。由于法人的活動設施屬財產的范圍,故這里的場所專指法人的住所。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是法人的意思機構或執行機構所在地。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就是對于民事義務的清償責任。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不僅享有權利,而且還要負擔義務。所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財產清償所負債務,而不是以設立人或其成員的財產去承擔這份責任。成立一個團體要不要讓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由設立人的意思決定的,如一個公司設立下屬企業時,要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反之則可設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