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1-6-9) / 已閱12362次
1、案件如能成功調解,那么在起草調解協議時,有必要充分考慮如何確保調解協議順利履行,進而確保真正“案結事了”。本案中,為了避免在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可能發生的需要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到場配合簽字的問題,法院要求王某某一同到場參加調解,以擔保人的身份在調解協議上簽名確認,這樣就徹底消除了后患,避免產生新的爭議,從而確保調解協議能順利履行。
2、對于當事人委托了代理律師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情緒相當對立和激動,那么就可考慮充分發揮律師在促進當事人和解方面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本案中,法官建議張某某與李某某的代理律師積極接觸,坦陳心跡;建議律師也做李某某的思想開導工作,拉近當事人之間的心理距離。對于法官的建議,律師則給予了很好的配合,積極做了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本案最終順利調解結案,表明在有代理律師的案件審理中,充分發揮代理律師在促進當事人和解方面的積極作用,確實是一個有利于案件快速審理,有利于糾紛調解解決的不錯的工作思路。
(作者單位: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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