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勇 ]——(2011-9-2) / 已閱14619次
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奔暗谒氖䲢l“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彼幎ǖ脑瓌t,對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如房屋,在離婚時,原則上應照顧生活困難一方及女方,而非首先考慮“有錢一方”(即誰出的資、誰交的首付)。因此筆者認為,婚姻法解釋三看似公平實則不公平。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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