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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寶明 ]——(2003-5-17) / 已閱14165次

    由專利權的擴張所引發的思考

    郭寶明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它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又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調整。因此,每當人類歷史上出現重大科學技術的突破時,知識產權法律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尤其是被認為是當今影響科學和經濟發展的三大最新科學技術:微電子技術、信息技術和現代生物技術。這些高新技術的產生與發展,同時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給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不斷產生和發展的高新技術,使得傳統知識產權中的三大權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擴張。比如:版權在信息技術的直接“催生”下,擴大了原有的權利內容,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網絡環境,也帶給了傳統版權極大的挑戰,諸如:權利的保護、權利的限制與例外等傳統的版權規定在網絡環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變、修正,才能適應復雜的網絡環境。商標權的擴張則主要表現在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上,不容置疑的是擁有馳名商標的廣大企業,確實一方面其產品質量非?煽、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容易遭人侵權。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被授予馳名商標的企業在經營一段時間后,通常會出現產品質量日益低下、企業信譽日益下降的問題,而且擁有馳名商標不應是靜止和一成不變的,弱勢群體——社會公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理應受到相應的重視。專利權的權利客體在科學技術不斷的發展進步中,也得到了極大的擴展。從傳統的技術發明專利到商業方法專利、生物、基因*專利,可謂不勝枚舉。在這其中尤其是現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專利權,更讓人不可思議。
    此外,在國際公約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中,以上三種傳統知識產權也紛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比如:1996年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首次在國際公約中確立了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1998年通過的《歐盟關于生物技術發明的法律保護指令》(EC/98/44),可以說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對生物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專利保護)規定最全面、最詳細的一個地區性國際條約。美國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中國新的《商標法》等等都分別給予了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因此,可以說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上有著一股“勢不可擋”的擴張趨勢。在其中,尤以專利權的擴張為甚。
    如上所述,專利權的擴張主要表現在不斷發展著的新的專利對象上,即:專利權客體。一向作為市場開拓利器的專利,歷來都是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壟斷市場、驅逐競爭的利器。
    專利在不斷擴展“疆土”的過程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從最早的1624年英國《壟斷法案》到20世紀80年代,在這近三百年的歷史中,專利權一向只授予技術發明專利。換句話說,就是只有技術才有可能取得專利權的資格。直到20世紀8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的一個授予一種能消化油脂的細菌有機體成為專利品的判例,才打開了生物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大門。此后,微生物、基因、細胞、器官、胚胎、商業方法與規則紛紛成為了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的專利對象。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過程中,這些跨國大公司紛紛憑借手中擁有的這些專利向廣大發展中國家“施壓”。尤其是擁有很多治療艾滋病醫藥專利的大公司。盡管專利來源和藥品原材料中大部分來自發展中國家,但它們在收取高額專利許可費時,卻并不手軟。這樣直接導致了發展中國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療,而大量死亡。通過以上列舉,不難看出,專利權的擴張給發達國家中擁有資金、技術優勢的跨國公司帶來的是源源不斷的利潤,而給其他人,乃至整個人類社會帶來的卻是“災難”。一方面,專利權越來越集中于少數大型跨國公司手中,而這很容易破壞正常的合法競爭,造成市場的壟斷。另一方面,生物專利的授予,即:發達國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種和遺傳基因資源上的“跑馬圈地”,從某種程度上講,將會嚴重破壞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樣性,只會造成生物的單一,而最終會毀滅整個地球。這不是危言聳聽。因此,專利權的這種“極度”擴張,不得不引起注意,引發全人類的質疑。
    面對疑惑,我們首先從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入手,來仔細研究并領悟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真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創立一樣,也有著深厚的根基,即:將人與經濟和社會的關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組織起來,以對有限的可利用的資源進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整體性原理。它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社會和經濟性原理。在此基礎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終確立,并延伸分為三個基本宗旨:(1)保護發明人和創造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防止其權利濫用;(2)保護一定的智力勞動投資;(3)鼓勵社會創造與發明?梢哉f,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為整個社會帶來利益,促進社會的前進與發展。很顯然,包括專利權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擴張,都從根本上違背了這一制度創設的宗旨,從而淪落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壟斷全球市場的工具,而這也必然會反作用于整個“扭曲”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如有的學者曾經提到的,“犧牲社會公眾獲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為了使智慧信息得以更多的被表達;犧牲最少的利益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這就是知識產權特別權利必須保護的”正當理由“,也是它正當性的前提!雹偈聦嵳沁@樣,不斷擴張的知識產權,必然會失去其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正當性,從而也必然從根本上動搖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根基。
    通過上面的分析,很明顯可以看出,以專利權為首的整個知識產權權利的擴張,其背后是有著深層次的經濟利益所驅動的。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憑借手中擁有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在獲取大量的專利后,便紛紛轉向向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出售專利、收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從而最終利益受害的仍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廣大人民。
    保護知識產權,不應過分講究“民族主義”或“打民族牌”,這歷來是倡導知識產權強法律保護的群體的聲音。確實,在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當代,發展經濟理應充分重視并保護知識產權,目前給予知識產權正當和必要的法律保護是很有必要的。尊重、保護知識產權也必將對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促進作用。但是不是保護知識產權,就絕對無條件的呢?不是。下面可以從馬克思主義的最基本的社會原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相互關系來解釋。馬克思主義的這條基本原理認為:在特定的社會中,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獨立于經濟基礎,同時又會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法律制度的一種,獨立于當代社會的經濟之上,但又不可避免的要受當代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因為它畢竟產生、發展于一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之上,并必然的要受特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的限制。但同時,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又必然會反作用于擁有特定經濟和技術條件的特定社會。顯然,過分對知識產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制度,因為其脫離于產生該制度的特定社會,從而最終必將損害整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即特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斑^猶不及”作為一句古諺,同樣也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權利的不斷擴張和日益加強的法律保護,是當今世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趨勢。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作為弱勢的一方面對這樣的社會發展,是否就只能“作以待斃”了呢?肯定不行。那麼是否可以就消極等待,等待有一天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降下來呢?當然也不行。面對跨國公司日益咄咄逼人的知識產權擴張的態勢。我們應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貿易發展促進委員會等類似的國際組織,伸張正義,要求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優惠(中國入世時,就是以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加入的),另一方面在國內也要積極應對,加大知識產權的宣傳力度,廣泛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企業對科技研發的投入,鼓勵人們積極發明和創造,提高國家的自主知識產權研發水平。同時,加快制定一系列有效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如《反壟斷法》等,充分利用與國際接軌的各項法律和社會制度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積極采取面對專利權擴張現實的有針對性和有效的應對措施。


    ① “知識產權須經對價才能衡平“ 徐碹, 《法制日報》 2003年2月20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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