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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著作權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

    [ 朱學加 ]——(2003-5-30) / 已閱34095次


    以上簡要介紹和分析了一下權利窮竭原則著作權領域的幾種表現形式,包括了它的適用與不適用?梢钥吹,該原則的功用主要是在著作權產品經首次銷售后,如何確定著作權人原有的一系列權利是否繼續存在。筆者認為,判斷一項著作權(主要是指財產權而言)是否適用權利窮竭原則,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要研究該項權利究竟控制的是著作權的載體物,還是著作權本身。如果是前者,那么物權優先,著作權權利窮竭,如果是后者,那么著作權優先,權利不窮竭。就銷售權和展覽權而言,其實質都是控制載體物的權利,因此我們得出了權利窮竭的結論,而在網絡發行權中,載體物權因為網絡傳輸的“無形“而不存在;在追續權中,權利人“追續”的是著作權中的收益權,他并不能控制作品的物權轉移;在出租權中,出租的是作品內容,而不是作為單純的物的作品載體。因此,在這些地方我們都得出了權利不窮竭的結論。同時,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慮到如何平衡社會利益與著作權人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例如同樣是出租,出租一本書的行為可能不受出租權的控制,但是出租一部電影光碟則屬于著作權人專有權范疇,這即是立法者考慮到了個人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目標后所得出的結果。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中沒有明確提出權利窮竭原則,只是在具體法律中有一些相關的規定1。這項權利作為一種平衡手段,在如何立法,如何適用方面都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從國外的研究動態來看,對此問題的許多內容都已經有學者作了深入的研究,并通過立法和判例表現出來2。怎樣借鑒國外經驗,完善我國立法是我們當前面臨的重要問題。

    1 作者簡介:上海大學法學院2001級研究生,方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聯系方式:xuejiaz@sohu.com 013041630274
    2 姚歡慶《論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http://www.ssip.com.cn/bbs/article.asp?id=89&order=3 visit at Mar 12,2003
    3 例如鄭成思先生首先將“經濟權利窮竭”定義為“權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盡了有關權利,不能再次行使”,他說這一原則“嚴格地講僅僅適用于經濟權利中的發行權”,這使人理解為A權利行使一次后,A權利因為“權利一次用盡”而窮竭。但是他隨后又說“根據美國版權法,作品的‘展覽權’會隨著它的被出售或出讓而窮竭”。 參見《版權法》(修訂本)中國人民大學1997年版,第257頁
    我們知道,根據著作權法基本原理,“出售權”、“出讓權”類似于“發行權”,和“展示權”是不同的權利,也就是說,鄭先生在這里說的權利窮竭,其實是A權利行使一次后,B權利或者其他C、D權利因為A權利的行使而告窮竭,筆者認為,這才是“權利窮竭”的本來涵義!皺嗬淮斡帽M”的提法有待商榷。

    1 查爾斯·R·麥克馬尼斯《不公平貿易行為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8 第159頁
    2 鄭成思《知識產權論(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1.6 第341頁
    3 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商務印書館1994 第14頁
    1 錢明星著《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1 第12頁
    2 當然,前提是復制件所有人在處分作品復制件時不能不合理地損害原著作權人的利益
    3 平行知識產權是指同一知識產權的客體,在兩個以上國家分別受到該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4 徐飛《經濟一體化下的知識產權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 《電子知識產權》2003.1
    1 郭明瑞等著《民商法原理》(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9 第319頁
    2 鄭成思著《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 第272頁
    3 參見鄭成思著《版權法》(修訂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4 此處的相關權利應當理解為必須借助作品僅有的原件或少有的復制件方能行使的權利,而不能包括全部著作權權利。
    1 該法英語用的是“移動(moving)”,意指使作品復制件發生地理位移,即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而不是轉移所有權或占有權。
    2 郭明瑞等著 《民商法原理》(二)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第538頁20
    3 薛虹著《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 第12頁
    4 薛虹著《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 法律出版社2000 第12頁
    1 袁泳著《數字版權》載《知識產權文叢》第二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第83頁
    2 當然,接收人需要借助一定的計算機硬件作為載體保存接收到的數據,但此類載體并不是發行人在發行過程中轉移的。
    3 王遷《論網絡環境中發行權的適用》載《知識產權》2001年第4期 第12頁
    4 參見周林著《美術家著作權保護》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1992 第55頁
    1 湯宗舜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第100頁
    2 例如荷蘭著名印象派畫家梵高,在有生之年僅賣出一幅油畫,價格80美元,而在他去世之后,他的畫在西方國家藝術市場上的價格卻一漲再漲,甚至達到數千萬美元之巨。
    3 周林著《美術家著作權保護》 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1992 第53頁
    4 張翔飛等著《知識產權新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第139頁
    5 見WCT第六條第2款
    1 指令規定出租權和出借權的權利客體包括作品、錄音制品、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的原作及復制品,可以看出此處的客體范圍要遠遠大于trips和WCT。
    2 trips同時還規定,如果計算機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則不適用出租權的規定。例如固化于計算機硬件中的程序,如果該硬件被出租,則作者對其中的程序不應享有出租權。
    3 trips同時還規定,如果成員國已經建立錄音制品出租的公平補償機制,則可以不保護錄音制品鄰接權人和錄音制品包含的作品的作者的專有出租權,只要不引起對權利人專有復制權的實質損害即可。也就是說,只要作者能從現存的著作權補償機制中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成員國就可以不保護錄音制品的出租權。
    4 姚歡慶《論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http://www.ssip.com.cn/bbs/article.asp?id=89&order=3 visit at Mar 12,2003
    1 如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1款,著作權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2 參見The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E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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