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杰科 ]——(2003-7-27) / 已閱11723次
“罪 名” 研 究
樓杰科
刑法分則是規定何種行為為犯罪,應該處以何種刑罰以及處多少刑量的體系。它是刑法總則的具體化,是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行為符合分則條文的規定,必然是犯罪,行為人就應當負刑事責任,接受刑罰的懲罰。一條關于罪的規定的經典分則條文一般包括罪狀和法定刑。罪狀是對具體犯罪構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則是罪犯應受的刑種和刑度。在1997年刑法典(以下簡稱新刑法)中除個別條款具有“…….,為…罪!北硎鐾,絕大多數條文基本上沒有規定出具體的罪名。罪名是對罪狀的簡化、概括、抽象,但又能恰當好處的表明行為的基本情況。因此,罪名的文字概括就必定是對罪狀文字表述中的關鍵詞的絕對中和。故而,罪名中就無法直接的表明法定刑,但是刑罰的動用是根據犯罪行為實現的。并且在刑法分則中,任何一個具體的罪名都有與之對應的法定刑。那么,罪名的確定就意味著法定刑選擇范圍的確定。雖然我國新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罪名,但是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這樣就為在司法實踐中統一認定罪名提供了現實的規定,也為刑法理論研究提供了權威的資料對象。
一、 罪名簡釋
罪名,顧名思義,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稱,就像人的名字一樣,具有表意的作用。對某種犯罪規定罪名并不能憑空臆造,它應該具備特定的對象,這個對象就是罪狀。罪名的確定是建立在罪狀的基礎上的。罪狀是刑法分則包含罪刑關系的條文對具體犯罪及其構成要件的描述。因此,罪狀相對而言是具體的,詳明的,也就是直觀的。罪名則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來提煉罪狀,盡可能的簡練但不失準確性。它不是直觀化的,容易使我們望文生義。由此可見,罪名實際上就是簡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狀。在內容上,罪狀是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或特征的描述,而罪名是對罪狀的文字表述中的關鍵詞的絕對中和,因此,罪名的最終歸結點仍然是具體的犯罪構成,所以罪名和罪狀沒有本質的區別。由此推斷,從罪名的文字組成上,我們就能確定這種行為區別于其他行為的根本特征。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從文字上我們即可知道,兩種犯罪的行為方式相同都為“挪用”,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對象。前者是公款,后者則是資金。因此在法律上尤其在刑法中區分公款和資金的屬性就能區別兩種犯罪的客體性質。與對象對應的關系面是行為人,作為他的對象的公款和資金的法律屬性中就包含著這種關系。對于一個非公務人員非法動用的國家所有的貨幣,就沒有公款的法律屬性,同樣,對于一個本公司職工非法占用的他人或其他單位的貨幣,也沒有資金的法律屬性。如果罪名和罪狀之間不存在著這樣的關系,那么罪名就沒有了區分功能。簡單的從罪狀到罪名的過程不是全部,關鍵還在于從罪名回歸罪狀。
如前所述,罪名和罪狀在本質內容上沒有差別,都是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概括或描述。只是罪名對具體犯罪構成的概括比罪狀對具體犯罪構成的描述更簡練。犯罪構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從定義中可知,犯罪構成由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組成。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它是從整體上來講的,而犯罪構成要件是從個體上來講的,因此犯罪構成要件就是犯罪構成的具體要素和條件。罪名就是對這些要件的排列組合——抽取最能夠表明具體犯罪的行為特征的要件進行邏輯上的文字組合。由于犯罪構成在總體上分為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在一般上分為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在具體上,各罪又可能具有其他具體的要件,如時間、手段、地點、特定對象等。因此,在罪名的確定上,原則上各個要件都有成為罪名成分的可能性,而事實上這是不現實的。同時,罪名本身也呈現出層次性,因為在哪個層次上選擇要件直接決定著罪名的類。類罪名、種罪名以及具體罪名的分類就是這種情況;谶@些原因,罪名在文字結構上就表現出不同的特點,這也正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地方。
根據犯罪客體層次的不同,可以將罪名分為類罪名、種罪名和具體罪名。犯罪客體按照犯罪行為侵害社會關系的范圍大小,可以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類罪名是某類犯罪的名稱,它是對同類客體而言的,也就說犯罪侵害的客體在一般的意義上是屬于同一范圍的。我國刑法按此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分別為(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危害國防利益罪;(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具體罪名是各個具體犯罪的名稱,犯罪侵害具體的直接客體就屬于具體犯罪的范疇。刑法分則的每一條文至少可以確定出一個具體的罪名,有的還有好幾個!蛾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中規定了410余個具體罪名。我們平時所說的某人犯了什么罪,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種罪名是介于類罪名和具體罪名之間的一種罪名。新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罪下面有設了好幾節,概括出好幾個種罪名。就客體而言,種罪名中體現的客體不能認為是直接客體,而類似于同類客體,但范圍又小于法定的同類客體。鑒于此,為了容易區分,就暫用“種客體”界定(理論上它仍舊是同類客體)。按照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可以將依此確定的罪名分為選擇罪名、單一罪名、概括罪名。確定這樣的罪名是在具體的范圍內選擇罪名成分的,因此時間、地點、手段、方式、工具、特定對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這一點尤其表現在選擇罪名上,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就可以根據對象的不同分解為拐賣婦女罪和拐賣兒童罪;再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根據行為不同可以分解為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還有就是根據對象加行為,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3=15”種罪名。與此相比,單一罪名則顯得簡單,唯一的行為或者唯一的對象,可以說它是絕對確定的。而概括罪名則是,雖然在表現上具有不同的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利用不同的工具,但實質仍舊是一種概括的行為。因此概括罪名不能分解,在使用上也是唯一的?梢,這種分類法具有實踐的特點,即具體案件具體適用。將罪名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目的不僅僅在于分類本身,更主要的是分類可以使我們更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征和性質,從而能更好的作用于實踐。
二、罪名的結構分析
罪名的結構分析,在這里主要的指分析罪名的文字構成,而不涉及內容。談及文字就不得不說詞性與語法。因此這里的分析就是語詞分析。一般而言,在語言上,我們把不同的詞語的常見詞性歸納為如下幾種:名詞、動詞、副詞、形容詞、介詞、連詞等。但詞性可能具有不固定性,即是說某詞語的詞性可能有好幾種,在不同的場合,其詞性是不一樣的。因此確定詞性就應該根據具體的語境。由于詞性一般地影響著該詞的意思,所以判斷一詞的詞性就很有必要。語法是句子的構成結構,它是正確理解句子的基本前提。一般我們將句子中的成分區分為:主語、謂語、賓語、補語、狀語、定語等。對于詞語而言,句子就是詞語的具體語境,確定該詞的詞性就必須明確它在該句中的位子或者作用。反過來講,某詞的詞性確定也就能判斷出該詞在句子中可能成分。因為詞性一般與詞語在句子中的成分對應,如名詞一般作主語或賓語,動詞一般作謂語,形容詞一般作定語,副詞、介詞和名詞組合一般作補語或狀語。一個經典的句子包括主、謂、賓。至于其他成分都是在不同程度的限定、說明、解釋它們。當然這是就單句而言,然而由于復句是由多個單句組成的,因此實際上具有等同的效果。罪名相對簡單,有的是某個詞語,有的是詞組,有的則是殘缺的句子,因此分析罪名的結構,運用一般的語詞分析方法就足夠矣。
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的所有罪名中,在詞性上,動詞的使用將近100%,名詞的使用也在90%以上,其他的各種詞性也占相當的比例;在語法上,謂語將近100%,賓語80%以上,主語不多,其他成分也有一部分。很明顯,在罪名的確定上,使用動詞和名詞(絕大多數是賓語)是絕對的。相應地,謂語和賓語自然就多。這或許是因為犯罪首先是種行為,而行為的最好文字表述就是使用動詞;其次,犯罪是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就是犯罪行為具有指向,作為賓語的名詞最能體現這一點;再次,罪名是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絕對概括,因此需要其他成分體現犯罪的時間、手段、地點等等。下面就以語法為主,詞性為輔將罪名的結構分為如下幾類:
1、動(謂)賓結構。即只有動詞和作為賓語的名詞組成的形式。這類結構在所有的罪名中是最多見的。新刑法規定的十大類罪中就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七大類屬于這類結構。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下的種罪名絕大多數亦是這種結構。如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危害稅收征管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邊)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在410余個具體罪名中那就更多了。
這種結構按照動詞(謂語)和賓語的個數不同,還可以分成若干小類。(1)、單謂語單賓語結構: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走私假幣罪等等;(2)、單謂語多賓語結構:劫持船只、汽車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等;(3)多謂語單賓語結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等;(4)、多謂語多賓語結構: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等。另外有一些特殊的結構,如復合結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是整體的謂語,他人偷越國境是整體的賓語,而這個賓語又有主謂結構的句子組成;倒置結構: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如果按照常規表達應該為擴散傳染病菌種、毒種罪;牽連結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欺詐是手段行為,發行則是目的行為,兩種行為發生牽連;復合加倒置結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些結構或多或少的與前些結構有相合的部分,或者說一定程度上可以相應的歸入前些結構。
2、動詞結構。只有動詞組成的形式,是動詞結構。罪名中單由動詞組成的并不多見,十大類罪名中貪污受賄罪和瀆職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走私罪可歸入這類結構。依據動詞個數也可以分為單動詞結構和多動詞結構。單動詞結構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這些實際上體現了犯罪的手段、工具;叛逃罪、間諜罪、投敵叛變罪、虐待罪、遺棄罪等則是對行為方式的絕對抽象。多動詞結構如組織越獄罪、暴動劫獄罪、聚眾淫亂罪等,動詞和動詞之間表現出牽連性。組織的目的是越獄,暴動的目的是劫獄,聚眾是為了淫亂,因此組織、暴動、聚眾都是手段,具有牽連性;而窩藏、包庇罪中的窩藏和包庇則是兩種并列的行為,沒有牽連關系。
3、狀謂結構。罪名成分由狀語和謂語組成的形式,是狀謂結構。狀語一般有副詞構成,介詞加名詞也可以作狀語。這些狀語一般體現著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罪過、時間、地點、手段、工具、目的等以及引證罪狀的特點。因此可以區分為(1)、罪過狀謂結構:過失決水罪、過失投毒罪、故意傷害罪等;(2)、時空狀謂結構如戰時臨陣脫逃罪、戰時自傷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3)手段(方法)狀謂結構:金融詐騙罪中的所有罪名,合同詐騙罪等;(4)評價性狀謂結構:非法狩獵罪、非法采礦罪、非法行醫罪、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經營罪等,這些罪的顯著特點是具有“非法”的限定,就是說狩獵、采礦、行醫、集會、游行、示威、經營等行為本身并不是犯罪,只有當這些行為首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時,才可能成立犯罪;(5)、目的狀謂結構如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4、狀謂賓結構。這種結構實際是動賓結構與狀謂結構的合成體,因此它具有前兩種的特點。為了論述的方便,不再以謂語和賓語的個數分類,而是借鑒狀謂結構的分類法。(1)、評價性狀謂賓結構: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非法買賣核材料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擅自金融機構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等等;(2)、手段(方法)狀謂賓結構: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3)、罪過狀謂賓結構: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毀壞文物罪、故意殺人罪等等;(4)、時空狀謂賓結構: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戰時違抗命令罪、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等等;(5)、目的狀謂賓結構: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等。
5、其他結構。上述結構在罪名中是比較多見的,還有些結構在罪名并不多見,但確實存在。如(1)、主謂結構:如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軍人叛逃罪等;(2)、主謂賓結構:十大類罪名之一的軍人違反職責罪就是這種結構,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等;(3)、謂補結構:暴力取證罪、刑訊逼供罪、商檢失職罪等;(4)、主謂賓補結構: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5)、倒置的賓謂補結構: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等;(6)、賓語結構:偽證罪;(7)、謂賓補結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8)、名補結構:重大飛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罪等等。
罪名結構經過分類,有助于我們更好的理解、把握具體犯罪的特征,比如在罪名中有主語的,這些主語所表示的就是這一犯罪的主體,并且是特殊的主體;再如罪名中具有評價性副詞的,如非法、擅自,那么行為首先必須違反特定的法律和法規;又如在罪名中有罪過副詞的,它就表明了該犯罪的主觀方面,并且如果具有“過失”字樣的罪名,一定還有與其相對應的“故意”的該犯罪,這就是就輕明重的道理;還有某些罪名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故意”或“過失”,但由于某詞的特殊含義就已經表明了罪過,如“事故”、“肇事”,出現這樣的詞就說明該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傊,罪名具有表意的作用,因此通過罪名的結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罪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