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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自動投案如實交待罪行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應依法認定自首

    [ 肖坤瓊 ]——(2003-8-26) / 已閱11136次

    對自動投案 如實交待罪行的
    交通肇事犯罪分子應依法認定自首

    肖坤瓊 銀建平

    自首,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在量刑方面具體體現的刑事政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分子自動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隱藏在社會上繼續為非作歹。自首從輕,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勢力,從而獲得更多的線索和證據,有助于及時偵破案件,正確而迅速審判,減少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投入,有力地懲治犯罪,保護受害者,維護社會穩定。199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自首的構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該條的規定,適用于所有的犯罪分子,本無例外。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否認定自首及怎樣認定自首,卻有不同的認識,由此導致了在案件處理結果上的差異。
    一種觀點認為: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的義務。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鑒于法規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是否認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第一種觀點所述,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較前者小。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對被告人在事發后未逃逸,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行為,不認定為自首情節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和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我國刑法的規定的自首,適用于所有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對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也應如此,并沒有不適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適用例外的特別規定。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不作自首認定,侵犯了犯罪分子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利,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對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依法認定自首,是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正確適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是對所有交通肇事者所規定的應盡的告知義務,但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中多數肇事者并不構成犯罪!缎谭ā匪幎ǖ淖允,是對所有犯罪分子犯罪后符合法定的自首條件時,依法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交通肇事罪雖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結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事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構成犯罪,有些后果不嚴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處理。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應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應盡法定的告知義務的約束,這種義務并非刑法上規定的自首情節,對此,不認定為自首是恰當的。這種告知義務,是對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現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及時得到處理,也是一種社會公德的體現。對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發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按照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不適用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種罪名,在刑法理論和刑法的規定中,就不存在告知義務,只存在自首情節,也只有自首情節,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告知義務,不能代替刑法上的自首規定。不能將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兩者混淆,以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否定對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自首行為的認定和對《刑法》所規定的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條件的適用。
    三、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自首情節,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具體體現,也是對被告人公正處罰的具體體現,防止剝奪被告人所享有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權利。正確認定自首情節,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情節的規定,防止法官意志的隨意性,是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具體體現。


    作者單位: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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