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寶明 ]——(2003-8-27) / 已閱19817次
注解:
1、 文中“商號”與“字號”的含義等同,都屬于同一類的知識產權。
2、 本文中提到的企業名稱權與商號權略有不同,因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權!憋@然在我國名稱權是被作為了可與知識產權并列的一種民事權利進行保護,而商號權卻至始之終被作為一類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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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歐美大地”字號起糾紛 李立 《法制日報》 2003年5月4日,第二版。
② 美國商標法中的“反向混淆” 李明德 《中華商標》2002年第6期。
③ 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④ 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⑤ “由于經濟轉型時期的法律體制存在的問題,加上一些市場經營主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登記或使用他人商標或商號,這一沖突現象便已經成為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币 2002年知識產權法學的回顧 劉春田等 《法學家》 2003年第1期。此外,“企業名稱權(商號權)的沖突已經成為實務界與理論界都深感頭痛的痼疾!币 企業名稱權的法律再定位——兼論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解決 王占明 《法學》2003年第2期。
⑥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⑦ 從商標反淡化到商譽反淡化——反淡化法在國內外的新發展 鄭新建 《知識產權》2003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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