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帆 ]——(2011-12-22) / 已閱19670次
2.維權人教育程度低,法制意識淡薄
雖不排除有部分屬于社會中產階級甚至社會高層,但絕大多數身體維權現象都是發生在弱勢群體中。隨著時代的發展,人與人的聯系逐步加深,“弱勢群體”這一標簽愈發難以通過客觀化指標,如收入、學歷等加以確定。雖然學者現更多地通過社會身份的從屬來劃定“強弱”,但筆者仍然觀察到身體維權者多數教育程度低,匱乏最基本的法制觀念。在“您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以及遭遇侵權事務時的選擇”的調查問題中,受調查者的結果如下:
表2調查結果
不需要他人幫忙(1分)
請親友幫忙(2分)
咨詢法律工作者(3分)
自己有能力處理(4分)
十分精通(5分)
總和
數量(人)
45
106
75
25
2
253
百分比(%)
17.79
41.90
29.64
9.88
0.79
100
圖3調查結果
由調查可見,弱勢群體多是“法律依賴者”,產生的問題有二:依賴原始的親族感情,難免會降低維權者的維權收益,特別是維權人在其親友中也難尋法律素養高者;(2011年2月12日,在江西宜春發生的一起案例,因當事人法律素養的低下,債權過時效而全然不知,導致其訴訟請求不受法院支持,后該債權人攜帶5升汽油和打火機欲與債務人同歸于盡。)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的高昂成本也非弱勢群體一般所能承受。
3.維權人心理扭曲,往往有著極端化行為的傾向
身體維權歸根結底是一種非理性現象,維權者常常在維權過程中表現出情感宣泄需求大于權益維護需求,這也往往與弱勢者極端惡劣的生存環境所致,典型者如唐福珍、鐘家姐妹的自焚拒拆。更有者甚至有著精神疾病和精神分裂傾向。(2011年3月23日,在福州臺江區兩車意外刮碰,小車司機雷某因氣不過大車車主,從三樓跳下。據了解,雷某其有精神分裂傾向。2011年4月1日,廣州一羅姓男子拉橫幅爬上海珠橋頂,并在自己身上淋潑汽油。后經查羅某的精神狀態不正常,曾多次向各監督機構寫信,反映羅邊村的土地管理、財務公開、選舉等問題。經過聯合調查,均不屬實。)
(二)裁判人
1.訴訟成本過高、程序繁瑣
弱勢群體往往難以接受投入較多且風險較大的訴訟以及其他制度維權,他們一般都未習慣為司法訴訟和法律服務買單,會憑著心理上“有理就有處說,干嘛要花錢”的樸素本能而自然地產生一種厭訴情感。其次,程序化往往是社會發展達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人們對社會效率和社會公正的要求的體現,弱勢群體身處的環境,往往另其未習慣以程序繁瑣、嚴格、確定性較強的訴訟方式來解決問題。訴訟成本高、耗時長、時效性弱,對于已經遭受財產損失的弱勢群體而言,他們往往很難承受訴訟帶來的經濟、時間、人力和心理成本了。
現有的社會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實效不足、處理結果不確定是公力救濟濟的缺陷所在,加之當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濟往往無法幫助弱勢群體維護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正是公力救濟處于滯后狀態,加上有關部門出于對既得利益的保護對維權過程的阻撓和干預,權利主體無法于常規范疇內實現自我的權益保護,才催生身體維權這一準叢林狀態下的個人校正正義實現方式的出現。
2.得不到維權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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