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3-9-16) / 已閱28361次
(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及參照《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C、仲裁的提起:
應在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司法救濟措施——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勞動爭議訴訟
A、適用的法律依據:《勞動法》第83條
B、法院管轄:實行屬地原則管轄
C、法院受理及法律適用:
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 ]規定,下列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不服,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
2.國務院《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199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從通知下發之日起,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受理。
(3)、仲裁及判決的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歸納小結:1)、實行“又裁又訴”原則,即必先仲裁然后訴訟;2)、實體法適用《勞動法》、程序法適用《民事訴訟法》;3)、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4)、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1、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2003年9月5日司法解釋生效后,人事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2003年9月5日前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是否可以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決定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12、人事爭議仲裁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由于該司法解釋作出了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這就意味著不屬于人事爭議糾紛屬于勞動糾紛性質,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就聘用合同沒有行政處分權,更無行政處罰權,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因此,人事爭議不是行政案件,故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不屬于人事爭議的行政案件,或者行政用人單位對其工作人員作出了具體的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屬行政訴訟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3、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駁回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人民法院對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經審理認定裁決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或違法程序法、或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或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等情形只能判決或裁定撤銷裁決書,并作出判決,而不能駁回。這是因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而不能再次裁決。
另一方面,如果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發現原作出的裁決確有錯誤的,仲裁委員會可撤銷原裁決書,作出新的裁決。
14、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中當事人的地位是否存在差別:
人事爭議仲裁與對仲裁裁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各方的地位以及法律賦予的權利一律平等。
15、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期限法律有無規定:
目前沒有法律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應當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當事人一定要把握在六十日之內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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