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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因果關系認定

    [ 盧芬 ]——(2012-4-12) / 已閱13419次

     摘要:當前大量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行為得不到及時制裁,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濟,這種狀況與我國傳統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在環境污染犯罪中的適用困境不無關系。因此,本文筆者在介紹傳統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并闡述其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的適用困境的基礎上,著重介紹新興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提出我國應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中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關鍵詞:環境;環境污染;因果關系推定理論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大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對于這種犯罪來說,成立犯罪既遂要求行為造成一定的結果,因此,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貴任必須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傳統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果關系理論

      1、英美法系國家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它是通過具體的判例來總結其因果關系判定的原則,主要可以概括為雙層次因果關系說。所謂“雙層次”,就是把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分為兩個層次進行考察,即事實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其中,事實上的原因是刑法因果關系成立的前提,法律上的原因是刑法因果關系成立的關鍵。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客觀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為與后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1]”,這種聯系是客觀的,與人們的主觀認識及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聯系。事實上因果關系的判定方法用“but-for”公式來表達,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就沒有危害結果時,則行為人的行為就是危害結果發生的事實上的原因,可見這一層次因果關系的判斷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條件說存在相似之處。事實上因果關系的判定沒有對原因與條件進行區分,單純采用“but-for”方法來判斷因果關系容易擴大刑法的懲處范圍。

      為了彌補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缺陷,學界提出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學說。它是指以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從事實原因中篩選出“能夠被法律認為應當讓行為人對所產生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的原因[2]”作為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對于如何篩選出具有法律價值的原因,英美法系國家有“近因說”、“預見說”、“刑罰功能說”及“政策說”等代表性觀點。應該說這些學說在評判具有法律價值的原因時都存在著一些缺陷與不足,近因說對近因的判定缺乏統一的認識,必然會引發司法實踐的爭議;預見說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來評判法律原因,不但否定了因果關系理論研究的意義,而且混淆了因果關系與主觀罪過的區分;刑罰功能說從刑事責任出發來考察法律原因,本末倒置,將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政策說以抽象、易變的政策為標準來認定法律原因增加了司法實踐的困難。但同時我們應該看到雙層次因果關系說從事實原因與法律原因兩個層次來考察因果關系,“為刑法因果關系的正確解決提供了基礎[3]”,為我們進行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研究提供了正確的思路。

      2、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

      大陸法系國家十分注重對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理論研究和探討。對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也不例外,它形成了條件說、原因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學說,具體而言:

     。1)條件說

      條件說是最早出現的并且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實踐的學說。該學說立足于邏輯上的因果關系,認為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如果存在“如無前者,即無后者” 的關系,就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一切行為,只要在邏輯上是結果產生的必要條件的,則就都是結果產生的原因,并且各行為的作用相同,沒有原因力上的差別,因此也稱“全條件同價值說”。從條件說的內涵我們可以看到該說在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問題上具有直觀、全面、客觀的鮮明特點。該說的采用不僅有利于人們迅速地從紛繁復雜的原因體系中除去非必要性的因素,同時又不遺漏本應受到刑罰懲處的犯罪行為人,保障準確地認定因果關系鏈條,還有利于有效地避免主觀因素介入因果關系的判斷,保障因果關系判斷的客觀性。但另一方面,該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與不足,一是條件說擴大了刑法的考察范圍。該說依照本來是確定自然科學、物理學的因果關系的標準來理解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把危害結果產生的一切條件都當作法律上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刑法因果關系的特點,擴大了刑罰的適用范圍;二是條件說的評價是片面的。條件說不考慮各個行為對危害結果產生的作用不同,無論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危害程度大小,在確定刑事責任時都一視同仁,導致行為人之間的不公平。盡管條件說存在著不足與缺陷,但不能以此抹殺了該說在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要認識到大陸法系國家因果關系理論的其他學說都是以條件說為基礎,經由一定的修正、限制產生的。

     。2)原因說

      針對條件說存在的種種缺陷,原因說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條件說不適當地擴大刑事責任的適用范圍,因此該說又稱為“限制性條件說”。原因說的核心是嚴格區分原因和條件,主張在眾多的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中,只有其中起特別重要作用的一個條件才是刑法上的原因,才是刑法追究的對象,而其他的條件只是單純性的條件。至于采用什么標準來判斷這一個起特別重要作用的條件,不同的學者依據不同的標準提出了不同的學說,主要有“直接原因說”、“最終原因說”、“最有力原因說”、“決定原因說”、“必生原因說”等等,但是這些學說所提出的標準都比較模糊而難以把握,這是原因說的一大缺陷。此外,原因說忽視了現實中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只承認一個原因,將“多因一果”的情形排除在外是極不科學的。

      因此,盡管原因說克服了條件說不適當地擴大刑事責任的弊端,在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中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現在并沒有多少人去堅持了。

     。3)相當因果關系說

      相當因果關系說與原因說一樣也是為了限制條件說而提出來的,因此又稱為“相當條件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的核心內容是,要判斷引起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必須立足于社會經驗法則的考慮,也就是說從一般人在社會生活中的經驗、智識加以判斷,只有具有發生結果的相當性的條件才是刑法上的原因!跋喈斝浴钡呐袛嗍窍喈斠蚬P系說的關鍵。依據判斷“相當性”的標準的不同,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又存在以下三種觀點:第一,主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此說認為,應當以行為人行為時所認識或者能認識的事實為標準,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主觀說不考慮社會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完全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為標準,確定刑法因果關系之有無,使得“把一般人能夠認識,但行為人沒有認識的事情排除在評價的范圍之外,致使因果關系的評價范圍過于狹窄[4]!钡诙,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此說認為,應當以一般人對行為時存在的客觀事實及行為后會發生的危害結果能否預見為標準來判斷因果關系。凡是一般人能預見的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針對此說,有學者指出了其適用上的風險,“在大陸法系國家,案件審理全由法官進行,雖然他們從廣義上講也是社會普通成員的組成者,但畢竟是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與社會普通成員畢竟有所不同,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助長法官的自由擅斷[5]”。另外,筆者認為從一般人不能預見而行為人能夠預見的情況來考慮,客觀說也會形成不合理的責任評價。例如在環境污染犯罪中,由于污染行為的實施者通常擁有排他的知識壟斷特權,受害者和第三者甚至國家是被排除在外的,這時如果還要按照客觀說的標準來認定因果關系,則不但會使污染者逃脫法律的制裁,甚至還會促使一些人以此為屏障故意實施污染行為。第三,折中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此說“立足于行為之時(行為者的立場),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知道或者能預見、并且以行為人在具體情形下能知道或者能預見的特別情形為基礎[6]”來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有無。也就是說,對于行為時存在的客觀事實及行為后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凡是一般人能知道或者能預見行的,不論行為人是否預見,都認為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即使是一般人不能預見,但行為人能預見的也認為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對相當性的判斷,筆者認為折中說是較為合理的。

      相當因果關系說在限制條件說的基礎上,以一般的社會經驗法則為判斷因果關系有無的標準,克服了原因說以自然科學之力為判斷標準的不足,并且不排除“多因一果”情形的存在,因而得到廣泛的贊同,在理論上較為流行,目前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主流學說。我國臺灣地區在理論和實踐中也奉行此種學說。

      3、我國傳統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

      我國因果關系理論受前蘇聯有關理論的影響,與哲學的聯系十分緊密,長期拘泥于偶然因果關系與必然因果關系之爭。必然因果關系的理論根據是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定義,這是由畢昂特科夫斯基教授提出的。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偶然因果關系說是由庫德里亞夫采夫最早提出的,他認為:“不論人的行為與社會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任何犯罪的行為都將導致承擔責任!。[7]這種觀點對于認定污染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是非常困難的。

      因此,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的雙層次因果關系說,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抑或是我國的刑法因果關系說,這些傳統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都是由因至果的證明思路,即因果關系的成立需要控訴方證明危害結果確實是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這種證明要以自然科學法則為基礎,通常情況下需要經歷大量的、復雜的、嚴密的證明歷程。這種傳統的因果關系認定在普通犯罪中適用無可非議,但對于污染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具有流動性、廣泛性、持續性和綜合性等特點,其對生命、財產和周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有時并不是立即出現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來說,要以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來認定該種犯罪的因果關系是十分困難的。在當前嚴峻的環境污染情況下,我們必須適用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有所創新,從而適應現實需要,達到懲罰和預防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刑罰目的。

      二、新興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果關系理論

      針對傳統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在判斷環境污染犯罪因果關系中的困境,國內許多學者認為應當將環境民事侵權救濟領域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引入刑法,通過因果關系推定的方法以降低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在“疫學因果關系說”、“間接反證說”及“蓋然性說”理論中。

      1、疫學因果關系說

      疫學因果關系說是指疫學上可能考慮的若干因素,利用統計的方法分析各因素與疾病間關系,把聯系緊密的因素作為判斷因果關系的根本因素。疫學因果關系說因研究方法不同可分為記述性疫因學、分析性疫因學、試驗性疫因學三種,而且在實踐運用中可借鑒動物疫學與植物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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