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2-4-12) / 已閱28639次
有繼承權的夫妻一方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發生的財產繼承,沒有正當理由放棄繼承的,對夫妻另一方不生法律效力。夫妻另一方認為侵害其權利的,可以作為權利人主張相應的財產份額。
【解釋說明】本條在于解決一方無正當理由惡意放棄或虛假放棄繼承應當如何處理。
第三十八條[“家事工傷”補償的適用]
一方因從事家庭勞動或經營等服務家庭共同生活的家事受傷致殘的,屬于“家事工傷”。離婚時,應當從家庭共同財產中獲得補償。
一方因保護配偶人身安全而致自身傷殘的,離婚時受益方應當承擔傷殘方離婚后的必要生活費用。
【解釋說明】一方因“家事工傷”或保護配偶人身安全而致傷殘的,離婚時從家庭財產中得到補償,或者由受益方承擔相應義務,既公平正義,又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作者簡介:王禮仁,男,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三峽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從事家事審判時間較長,擔任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達10年余。
鄭重申明:尊重他人勞動,亦是尊重自己人格。凡轉載本《建議稿》或在學術研究中使用其相關內容者,應當注明出處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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