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智煒 ]——(2012-4-26) / 已閱6785次
公司經營過程中會發生公司僵局,在公司自行清算中也會出現清算僵局。這種僵局可能因為清算組成員的意見分歧無法形成清算方案或者股東會意見分歧無法通過清算方案而導致清算無法繼續進行。對比公司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在強制清算中,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相對獨立。清算組成員可以從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中產生。清算組成員與清算公司股東身份相對分離,不易產生分歧和混同;而且清算方案由人民法院通過公權力加以確認,也不易出現久拖不決的現象。而在公司自行清算狀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雖然將公司視為一堆財產、一個謀利工具而視“公司為股東所有物”的公司法哲學倫理已經式微,但不能否認,公司是營利法人,股東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過公司的運作實現盈利,股東更多關注的是其個人的利益。但股東一旦成為清算人,其要面對的是眾多利益相關者,不僅僅是其作為股東的個人利益,也包括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的整體利益、債權人的利益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甚至清算組、清算組其他成員利益和其作為清算組成員的利益),諸多利益糾結于一身。在公司的自行清算中,絕大多數是因為公司經營目的不能實現或大部分不能實現而解散進入清算。因公司經營目的不達,加之利益糾葛之錯綜復雜,公司自行清算易出現清算僵局。筆者參與了鞍鋼集團福建龍安鋼鐵有限公司自行清算的整個過程,龍安公司于2009年3月正式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至2011年方形成清算方案。歷時兩年有余,清算方有眉目,其過程著實不易。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