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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暴力”應作為家庭暴力的擴大解釋

    [ 張標生 ]——(2012-4-28) / 已閱6024次

    所謂“冷暴力”也叫“精神暴力”,主要指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通過毆打等暴力方式處理,而是采取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對方的態度。
    “冷暴力”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種衍生物。這是由于一些現代家庭中,夫妻雙方文化、知識水平都比較高,對傳統的暴力行為都比較克制,當矛盾產生時他們礙于情面輕易不會廝打怒罵,而“理智”地采取冷暴力這種消極應對的方式,常為“三不政策”即:不說話、不理睬、不關心,即使說話也常是嘲笑、語言折磨。有專家認為,精神虐待等冷暴力比顯性暴力造成的危害更大。更有專家認為,精神暴力對婦女的傷害不亞于身體暴力,長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現情緒表達障礙和性格扭曲。輕者會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重者可能產生自殺傾向。

    中國法學會對全國家庭暴力現狀的一項社會調查表明,在發生矛盾的家庭中會出現夫妻雙方互不理睬現象的比重為88%。一項針對北京、天津、武漢、長沙四城市2000多個家庭的入戶調查顯示,70%以上的家庭都有過或正處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其中冷暴力出現頻率最高的是受過良好教育且有一定社會地位的知識分子家庭。

    因此,對“家庭暴力”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范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并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凹彝コ蓡T”一般應理解為具有親屬身份關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冷暴力等復雜多樣性的行為而言。

    第三,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它不僅包括身體的傷害,也包括精神等方面的傷害。

    在審判實務中,法官不能機械地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理解為一次性的傷害后果,應做擴大解釋,認定傷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體上顯而易見的傷痕等,也包括長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損害。有學者認為,現實生活中,更普遍更廣泛的是那些每次都看似沒有嚴重后果,卻對受害人傷害一點也不輕的冷暴力等家庭暴力案件。

    綜上,筆者認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應當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為是否已經成為一種行為模式為認定標準。具有長期性、持久性的冷暴力行為造成較嚴重心理健康損害的,即構成家庭暴力。這也是國際社會關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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