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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的行政處罰是否妥當

    [ 葉啟龍 ]——(2003-10-24) / 已閱26591次

    得福建省林業廳補辦同意使用林地200平方米的審核同意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

    設用地審批手續,依法繳納有關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用,但始終未依土地管理

    法律法規的要求,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并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告陳天國所

    建食用菌房應屬于違章建筑,因此被告漳平市國土資源局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責令退還

    非法占用的222.2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222.20平方米土地上搭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房屋)的處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也沒有什么問題,因

    此,該案應當維持漳平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處罰。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陳天國與漳平市國土資源局訟爭的土地性質為農用地(

    即林地),林地的使用權應受有關森林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

    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

    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碑斒氯岁愄靽谛姓

    序中提供給被告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證明其使用林地建食用菌房,是經過了

    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但只是未依法向被告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當事人陳天國

    的用地行為應屬行政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漳平市國土資源局認定陳天國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屬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予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陳天國在林地里建設食用菌房,并按《森林法》規定

    的辦理了林地使用權手續。但根據《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森林單位在所經

    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設施的,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

    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北景钢性嬉ǖ氖秤镁坎

    屬于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而屬于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因此

    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告陳天國沒有辦就建設,所建設的食用菌房

    當屬違章建筑,漳平市國土資源局對此進行行政處罰,是在其行政執法的職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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