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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中的事故責任認定與刑法過錯責任判定

    [ 黃燕 ]——(2012-7-18) / 已閱6750次

      案情

    2011年5月8日20時左右,王某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與前方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西左轉彎的車某發生碰撞,二人均受傷,車某為重傷。經檢驗,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2mg/100ml。事故責任認定:王某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中間行駛,遇左轉彎行駛到其行駛方向前方的非機動車時,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導致事故的發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車某在前方左轉彎行駛時,未打開轉向燈、未做出轉彎示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分歧

    本案審理中,對王某的行為如何定罪,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及造成的后果與該規定相符,應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責任及責任大小作出認定,是行政責任的認定。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是對行為人的過錯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刑事責任的認定。因此,法院仍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

    根據現場勘察情況、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車某、王某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且過錯責任相當。至于王某酒后駕駛不是造成危害結果的必然、直接原因,其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是屬于缺失型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并無刑法上因果關系。然而,從事故認定的行政責任來看,王某的過錯再加上酒后駕駛、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這兩個情節,其對事故發生就要負上主要責任,車某則負次要責任。

    因此,如果酒后駕駛、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這兩個情節均是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條件,就不應再重復評價。那么王某僅具有致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這兩個情節,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將酒后駕駛、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這兩個情節從事故認定中剔除,予以單獨評價,則王某達不到事故主要責任,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王某系醉駕,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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