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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司法應對自然災害的若干思考

    [ 熊靜 ]——(2012-8-15) / 已閱10644次

    自然災害引發的法律糾紛具有明顯的類型化特點,這使得對糾紛進行預測、分析和研討并進而指導司法實踐成為了可能。雖然類型化不可能涵蓋所有進入司法渠道的糾紛,但這種分類和討論有助于把握審理方向、明晰審理思路。

    1.民商事糾紛

    (1)合同法上的糾紛

    此次自然災害引起的合同糾紛可能涉及到各種合同類型,其中較為突出的是保險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與保管合同,這幾種合同與災害造成大量房屋、車輛損毀的事實直接相關。此外,由于災害發生在旅游資源集中的北京地區,對旅游活動的影響較大,可能會引發旅游合同糾紛。

    合同法上的糾紛主要體現為以下問題:

    第一,自然災害對于合同糾紛的主要影響是免除違約責任,不過前提是此次災害構成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雖然氣象部門發布了“自有氣象記錄以來北京地區最大暴雨”以及“61年一遇”的評價,但是,對于是否能避免和克服暴雨及次生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造成的影響,仍然需要結合個案情況進行判斷,不能武斷地下定論。確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免除違約責任,如果在自然災害發生之前就已經違約的,則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對于自然災害發生之前已經違約的部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在保管合同中,車輛保管人應當根據雨勢及時通知車主轉移車輛或者通過擺放沙袋、抽水等措施防止雨水浸泡車輛,只有在盡到注意義務后仍不能避免和克服損害的,才能構成不可抗力,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又如,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由于物業公司未對屋頂防水和外墻進行合理維修而導致漏水損害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由于房屋外墻或屋頂質量問題導致漏水損害的,都屬于自然災害發生之前的違約,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由于自然災害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應當變更,這種情況在法理上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在審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當事人主義,在當事人提出情事變更的請求后,再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公平裁量,確定合同義務的增減或合同解除。

    第三,自然災害引發保險事故導致保險合同賠付義務的履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要特別注意對保險條款有效性的審查。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其不符合公平原則的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例如,此次暴雨導致大量車輛浸泡受損,對于一般車損險不包括發動機進水一項,或者發動機涉水險排除涉水后二次點火致使發動機進水的情形,保險人應當進行合理提示,否則不得作為責任免除的依據。此外,在代為投保的情形下,要注意審查保險合同是否依法成立。例如,政策性農業險并非是由政府為農戶集體投保,而是對參與投保的農戶進行保險費優惠補貼,未投保且不是受益人的農戶不能參與理賠和分配。對于確未投保的農戶應當做好相應的解釋安撫工作。

    第四,自然災害后的贈與不可撤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于受贈人起訴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的,法院在審理中要注意對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認定,確屬救災性質的,應當判決贈與人履行贈與債務。

    (2)侵權法上的糾紛

    自然災害引發的侵權法上的糾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導致損害,對注意義務的內容和履行情況進行審查;二是人力與自然力疊加共同造成損害,對因果關系進行判斷并進而確定責任承擔比例。應當明確,在自然災害發生后的應急狀態下,相關主體應當負擔比平時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否則,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在具體的審理過程中,可以參照以下情形對侵權責任進行認定和分配:第一,違法行為與自然災害共同作用造成損害結果,違法行為人應當按照原因力的比例承擔侵權責任,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部分免除責任。第二,違法行為助推自然災害造成損害結果。對于違法行為所起到的助成作用,應當根據原因力的比例,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次要責任。第三,違法行為已造成損害,自然災害進一步擴大了損害結果。對此,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自然災害發生之前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自然災害造成損害結果擴大的部分不承擔侵權責任。

    (3)債法總則上的糾紛

    自然災害中可能發生債法總則上多種類型的債,這類糾紛的審理不存在法理上的難度,主要是考慮政策因素對個案進行妥善處理。具體而言,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總則上債的類型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單方允諾之債。

    (4)勞動法上的糾紛

    自然災害引發的勞動法上的糾紛,主要是傷亡人員的待遇問題。在審理該類糾紛的過程中,法院應當把握以下規則:

    第一,因工作被指派到災區參加搶險救災的解放軍指戰員、醫護人員、救災工程人員以及其他救援人員,在救災中因災害或者其他工作原因造成傷亡后果的,應當一律按照工傷事故處理。

    第二,在搶險救災中自愿參加救援的志愿者,不屬于工作指派,而是高尚的道德行為,如果在救援工作中因災害或者其他救援的原因遭受傷亡,可以適用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

    第三,在洪災中傷亡的其他人,存在勞動關系的,一般應當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方向解釋,將自然災害認定為意外傷害,勞動者應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沒有勞動關系但存在一般雇傭關系的雇員在自然災害中因從事雇傭活動而遭受傷害的情形,可以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5)物權法上的糾紛

    自然災害引發的物權法上的糾紛主要是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無主物的所有權問題。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中,應當根據物的不同屬性,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作出裁判。

    2.刑事糾紛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危害抗洪救災和災后重建的各種犯罪活動,為災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法院在災后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注意避免“過松”或者“過嚴”的極端傾向,不能因為災區秩序尚未恢復就放松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也不能為了維護穩定、安撫人心而過度追求打擊的嚴厲程度。注意加強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系和協調,形成對打擊、懲治涉災犯罪的共識,有效暢通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等階段的信息,構建準確、快速的打防機制,震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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