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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論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

    [ 萬玲 ]——(2012-9-14) / 已閱9790次

    理論上講,由于獨任要求由審判員一人作出決斷,所以對審判人員的素質要求相對要高。而助理審判員與審判員在職級上有一定的差距,而且,法院組織法將助理審判員的職責定為“協助審判員工作“,因此,由助理審判員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較為勉強。正因為如此,刑事訴訟法第147條和第174條規定,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審理。問題在于,就是我國目前審判隊伍的結構而言,審判員與助理審判員在職級上的差別固然受業務素質、辦案經驗、工作能力的肯定,而且在事實上也是一種對其資力、地位、名分的認可。更何況這種職級是受嚴格指數限定的。所以,是否能由主力審判員晉升為審判員,人為的因素往往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們尚不能完全僅憑是審判員還是助理審判員這一職級來確定其業務水平的高低和辦案能力的強弱,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事實上,如今在不少法院,助理審判員在人數上較審判員要多,而他們是法院審判工作的主力軍。刑事訴訟法修改前,人民法院獨任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是由他們來承擔的。也正因為此,我國法院組織法第37條規定:“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應適用欲新增的刑事簡易程序。

    六 、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
    為了確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質量,完善監督機制。筆者認為應建立適用簡易程序的備案制度。
    1、對當庭宣判的案件,庭審人員應該在閉庭后,既將審理報告復印件、起訴書副本筆錄、判決意見交付內勤;2、對定期宣判的案件,審判人員將判決書連同起訴意見書交付內勤;3、內勤將備案的案件統一管理,定期呈報主管院長;4、主管院長發現備案的案件,如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就提交審委會,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屬于一般性的問題,不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由主管院長直接向審判人員提出問題,并責令吸取教訓,并將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意見報告主管院長;5、審判監督庭應在每季度對備案的案件逐一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把錯案追究監督制度落實到實處;6、對審判員要定期進行考核,對不適應者,則免其資格。



    參考資料:
    1、周道鸞、張泗漢主編!缎淌略V訟法的修改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2、索維東主編!缎率叫淌峦徳V訟實用手冊》。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版
    3、王新堂、張東生主編!缎淌略V訟法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1997版
    4、祝銘山主編!缎淌略V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汪建成主編《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6、王國樞、項振華《中外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比較》,《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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