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弘默 ]——(2012-11-1) / 已閱17702次
一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效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民法通則規定了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梢,二者對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是不同的。且這兩部法律的效力是同等的,故當案件被告人以超過民事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時,對于法院就會難免陷入一種尷尬的境地: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被害人可對被告人提出賠償請求;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一個時限規定,超過此時限則喪失勝訴權。
二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的問題。我國實行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的平均工資以及被害人的收入狀況而定,但由于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管轄的規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具有不確定性,這就有可能導致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上因管轄法院的不同而產生巨大的差別,這顯然并不公平。
三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問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確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依此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獲得的答辯時間要取決于審理刑事案件的需要而定,而不能享受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15天答辯期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指定舉證期限不少于30天的權利。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很大一部分的被告人已被采取了強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舉證和答辯客觀上要比一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存在更多的困難,使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辯護權和提供證據的權利事實上受到限制,這違反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則,違背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四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期限的問題。我國法律不允許被害人先于刑事訴訟之前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只能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或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同時,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我國法律不允許對刑事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抓捕歸案,即使是證據充分,刑事審判程序也不能啟動,受害人也就無從提起民事訴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就得不到賠償。這使得受害人依民法所享有的權利,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障礙而無法實現。
五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的問題。依《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實體法規定,受害人有權主張因侵權引起的非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這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只適用于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睆睦碚撋现v,有損害就應該有救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有一定的損害后果就應當有司法上的救濟。[1]就精神損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況下,刑事犯罪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精神打擊和損害程度要比民事侵權的受害人大得多。民事侵權的受害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親屬卻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無疑是用對刑事責任追究的公法責任來抵消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而應當承擔的私法責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制度的重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盡管存在很多問題,但其對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不應該簡單地否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而是應當對它加以完善,正確處理兩大訴訟交叉時在法律適用上的關系,從而完善民事權利的司法救濟途徑。
。ㄒ唬┩晟菩淌赂綆袷略V訟的告知制度。
完善的告知制度可以保障受害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通過司法救濟手段彌補自己的損失。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將授權性規范改為義務性法律規范。即從立法上明確了告知主體的義務,將“可以”改為“應當”,從而也使對被害人的告知成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固定的、必經的程序。
第二,擴大告知義務的主體范圍。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有告知的義務,以法定的形式確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告知的義務,有利于被害人及早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準備,保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第三,明確規定告知的具體內容。告知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告訴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有一套系統、全面的內容。它應包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法定期限、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
第四,明確規定告知的形式。告知制度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或者以做筆錄的形式,排除口頭告知的形式,以保障告知制度的順利實施。
。ǘ┟鞔_規定法律沖突時的適用原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在對許多具體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方面,理論和實踐中都比較混亂,對此應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出發,明確其法律適用的指導原則,以便較好地解決各種具體情況的適用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原則應貫徹以刑事法律優先適用為主,民事法律適用為輔原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具有民事性質但是其提起還需要依附于刑事訴訟,其還是屬于刑事訴訟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持司法的統一,應貫徹“刑事法律優先適用”的原則,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特殊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如管轄、審判組織、期間、訴訟費用、審理期限等;如果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則應當選擇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比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訴訟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值得特別考慮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刑事追訴時效期間較民事訴訟時效要長,考慮到刑事案件的偵破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為切實維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應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適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
。ㄈ┵x予被害人訴訟程序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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