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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述夫妻姓名權

    [ 喬鐵軍 ]——(2012-11-25) / 已閱4545次

                    簡述夫妻姓名權

                  北安市人民法院 喬鐵軍

      夫妻姓名權是夫妻人身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夫妻人身關系中不涉及直接財產內容,而是更多的規定了與夫妻人格和身份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這里提及的姓名權問題更多的與締結婚姻所形成的這種特定身份關系密切相關。
      辭海中對姓名的解釋,即“姓名,由姓和名兩部分組成,姓(又稱姓氏)是表示家族的字,名(又稱名字)是代表一個人的語言符號。人的姓名,是人類為區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的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志。正是有了姓名,人類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
    追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婚姻多為男娶女嫁,男子在家中居于權力的中心,妻子依附于丈夫,自古便有“夫為妻綱”、“妻從夫姓”的說法。當女子婚后嫁入夫家后,便冠以夫姓,妻子的人格被夫吸收,沒有獨立人格?芍,在當時的社會制度下,男女的地位從根本上是不平等的,雙方存在尊卑主從關系,女方處于被歧視的地位。
      隨著舊中國的逝去,外來優秀文化的大量涌入使得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在揚棄中不斷向前發展。受男女平權主義思潮的影響,夫妻的姓名權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圍繞“姓名權是一種重要的人身權利,有無獨立的姓名權,往往是有無獨立人格的一種標志!边M行立法保護。如我國《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奔词钦f,不論丈夫還是妻子,都可以保持姓名的獨立,不必因婚姻而改變自己的姓名。在保護已婚婦女的姓名權和到女家落戶的婚姻中男方的姓名權的同時,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當然,此規定并不妨礙夫妻就姓名問題另作約定。只要雙方自愿達成一致,無論是夫妻別姓、夫妻同姓(妻隨夫姓或夫隨妻姓),或相互冠姓,法律都是允許的。
      另外,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權還表現在子女姓氏的確定上。如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痹谪瀼亍耙馑甲灾巍痹瓌t的基礎上,也體現了夫妻法律地位的平等。即父母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約定子女隨母或隨父姓。子女未成年時,主要由父母等代理其行使姓名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內容體現。當然,在子女具備相應行為能力后,子女享有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他既可對父母確定的姓名認可,也可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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