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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的書面意見應當作為判決書附件附加在后邊

    [ 曹紅星 ]——(2012-12-18) / 已閱7251次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在判決書的后邊將判決書引用的法律條文作為附件附加在了判決書后邊,這對于闡明判決的法律依據、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筆者作為一名律師,認為僅僅將判決書引用的法律條文作為附件尚不夠,還應當將當事人的代理人(辯護人)的書面代理意見(辯護意見)作為附件也附加在判決書后邊,理由有以下幾點:

    一、可以有效監督法官依法公正的判決案件。

    現今的判決書無論刑事辯護還是民事訴訟,對于當事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往往只字帶過,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意見往往是“辯護人認為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或者“辯護人認為應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但是辯護人為什么認為無罪、辯護人提到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有哪些,為什么認為構成了這些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在判決書中不予表述、論述,至于民事案件的判決書,對于當事人委托的律師的代理意見根本不予表述、只字不提。這就導致了判決書缺少倫理性,導致的結果判決即便不公正,但只是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心知肚明,不了解案情的社會公眾對判決書起不到社會監督作用。而從近年來的反腐成果看,社會公眾的社會監督對于法律公正更能起到推動作用。

    二、可以促使律師依法開展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律師忽視法律服務而重視公關作用。

    當前的法律服務市場存在著一個潛規則,打官司不如打關系。因此要做一個好律師,不在于法律理論及實踐水平多高,而在于與法官是否有關系、是否有背景。導致的結果是律師不重視學習、法律水平的提高,而是想方設法拉關系、找后臺、編制背景,這又進一步促使了腐敗現象的發生。而將律師的代理意見、辯護意見強制性的規定必須附加在判決書后邊,將會使律師的法律服務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必將促使律師重視真正的法律服務工作。

    當然,我國當前的法律服務市場良莠不齊,法律服務主體除了專業律師之外,還有其他的公民。參與訴訟的代理人(辯護人)并非均能制作書面的法律意見。因此當前無法強制性規定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均應當提交書面代理、辯護意見。但可以規定如果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提交了書面代理意見、辯護意見,法院在制作判決書時必須將這些書面意見作為附件附加在判決書后邊。為防止增加法院財政負擔,還可以規定除正本一份外,代理人、辯護人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人數提交法律意見的副本份數。

    (筆者為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副主任、三門峽十佳律師,聯系電話13939820972,QQ282254319)

    河南省陜縣司法局 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 曹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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