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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析扶養義務與贍養義務的沖突和協調

    [ 黃波 ]——(2012-12-24) / 已閱5083次

      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養兒女小和兒女養父母老既是父母子女之間感情親近的象征,又是父母子女權利義務對等的表現。然而,隨著國家勞動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一些夫妻在老齡后擁有一份穩定地退休工資,加之,父母為兒女“操心”的慣性,父母不但不需要兒女的養活,而且常常替兒女照顧孩子和補貼家用,夫妻相濡以沫的度過后半生。但是,當夫妻單方(多為男方)擁有退休金時,擁有退休金的一方可能會出于自己的考慮與自己的老伴分居異財,2012年南鄭法院南海法庭審結的112件民事案件中,兩起扶養費糾紛便是例證,原告起訴自己配偶的原因為自己患有疾病且被兒女慫恿,被告在應訴后,通常會以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而抗辯原告的給付扶養費請求。同時,法庭審結的112件民事案件中,有一起贍養糾紛,兒女以父親有2400元退休工資為由拒絕給付父親贍養費和以父親有扶養母親的義務為由減半給付母親贍養費。雖然孝敬父母和相濡以沫是一種令人向往和受人稱贊的道德肯定,但是這種理想的道德標準并不能規制生活現實,下文筆者就扶養義務和贍養義務的碰撞進行論述,并就義務的協調提出個人見解。

      一、扶養義務和贍養義務的沖突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痹摋l不僅將夫妻間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而且符合我國國情的付給撫養費明確為扶養義務履行的表現形式。在農村社會中,當夫妻邁入60歲時,大多數夫妻沒有穩定可觀的退休收入,他們靠著自己繼續務農和子女給付贍養費生活,生活雖然不算富裕,但是除離婚外夫妻不至于對簿公堂;若夫妻均有穩定可觀的退休收入,那么,生活過的很小康;若只要夫妻一方擁有穩定可觀的退休收入,一方(通常為男性)在私心雜欲的影響下很可能出現“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爭議,相互間的不待見會使有收入的一方主動與另一方別居異財,此時,另一方還可依靠兒女生活,當其生活出現困難情形時,其會向配偶主張給付扶養費,而且,這種給付之訴常常伴隨著兒女出于各種考慮的慫恿,例如:自己負擔不了母親的醫療花費、父親有外遇、慫恿母親問父親要錢給自己用等等。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痹摋l不僅將我國自古以來代際傳承的傳統美德予以立法肯定,而且明確的規定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子女應當主動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當父母在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可以要求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確定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以血緣為基礎的親戚圈正在逐步縮小。家庭結構從幾世同堂型向一對夫妻型快速轉變,父母子女相互的期待降低從而選擇責、權、利相對獨立的分家,分家析產案件是鄉村人民法庭的案源!梆B老保障”失去了傳統性的依靠,出現了老人為不拖累兒女或者傳遞兒女不孝的信息而自殺的極端現象,而“不走極端”的老人在生活無著落時就會要求兒女的贍養,贍養案件是鄉村人民法庭的案源。然而,當父母一方擁有退休工資而另一方沒有退休工資時,子女會以父母有相互扶養義務來抗辯之。

      扶養義務和贍養均為法定義務,如夫妻間相濡以沫或子女們孝敬父母,兩種義務因權利人不愿或者不能主張而很難沖突,但是,理想的生活圖景難以替代現實的生活樣態,扶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會發生沖突,但是,其沖突發生是有條件的:

      1、夫妻一方擁有穩定可觀的收入(通常為退休工資),夫妻另一方沒有穩定可觀的收入。如果夫妻一方沒有穩定可觀的收入,那么,作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時,子女不能援引《婚姻法》第20條對其請求進行抗辯。

      2、夫妻另一方生活困難或者無勞動能力。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沒有條件限制的,只要另一方需要扶養,一方就應該付給扶養費;而法律支持父母請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前提是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因此,扶養義務與贍養義務與夫妻另一方生活困難或者無勞動能力時產生沖突。

      3、夫妻另一方的意志與夫妻一方或者子女的意愿不一致。從邏輯上推理,夫妻另一方的意志可能既與自己配偶的意愿不一致,又子女的意愿不一致,但是,實踐中,夫妻另一方通常依附于子女或者自己配偶的意愿,因為,既然夫妻另一方生活困難或者無勞動能力,那么,她的實際訴訟能力將受到諸多的限制,如果沒有其配偶或者子女的心理支持和行為幫助其很難實現自己的訴求。

      二、扶養義務和贍養義務的協調

      上文已述扶養義務和贍養義務的沖突發生范圍,從而得知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夫妻一方均有權利要求其配偶履行扶養義務或者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然而,義務主體以對方應對權利人負有法定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義務主體應如何履行其對權利人的義務,筆者提出以下協調性意見:

      首先,要確保權利人的合理利益。法院在審理時,應當查明權利人的生活現狀,明確其生活困難的范圍,凡權利人為解決生活困難而合理地給付請求均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不因扶養義務主體和贍養義務主體的相互抗辯而受到影響。

      其次,要查清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首先,應查清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若扶養義務人存在外遇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應當勸說其履行扶養義務,不愿調解履行的應當按照扶養權利人的合理給付請求判決其履行,贍養義務人承擔補充給付責任。其次,若扶養義務人不存在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時,應查清善意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若贍養義務人存在有能力贍養而拒不贍養的情形,應當勸說其履行贍養義務,否則,判令其履行,此時扶養義務人承擔補充給付責任。最后,當扶養義務人和贍養義務人均不存在失德情形時,贍養義務人應在解決贍養權利人生活困難的范圍內給付贍養費,扶養義務人在贍養義務人已通過給付解決權利人生活困難下履行扶養義務,例如: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存環境和增加精神消費等。

      最后,要衡量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和贍養義務人的贍養能力。相對于贍養義務人人數而言,扶養義務人只有一人,其扶養能力總體上小于贍養義務人的贍養能力,但是,贍養義務人可能還負有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對配偶的扶養義務,因此,贍養義務人的贍養能力需在個案中進行衡量,如果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強于贍養義務人的贍養能力,那么,扶養義務人應較贍養義務人多給付權利人生活費用,如果贍養義務人為數人且均有贍養能力,那么,扶養義務人可以少給付權利人生活費用。

      三、結語

      在我國取得令世人矚目的經濟成就時,道德失范和法律滯后成為影響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雖然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和相濡以沫的夫妻佳話是令人肯定和稱贊的,但是道德缺失的配偶和子女以對對方負有法定義務來抗辯生活困難權利人的給付訴請,在現行法律未有明確義務履行順序和范圍規定時,為確保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法官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和心智來傾心調解,然而,調解是以自愿為基礎的糾紛解決方式,在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時法院只能依法判決,既消耗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又破壞了善良的社會風尚,此外,義務主體在不服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將會依法上訴,因此,法律規范的明確化和司法解釋的細化將為法官依法調解和判決的提供裁判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也督促扶養義務人和贍養義務人在心服或者無上訴預期收益的情況下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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