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雨 ]——(2012-12-28) / 已閱6844次
在基層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離婚(包括解除同居關系)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而隨著現階段離婚案件出現的當事人年齡低、結婚時間短、婚前感情基礎差、大多只有一個子女等特點,夫妻離婚后往往涉及低齡兒童的撫養問題。因撫養低齡兒童需要的費用較高,而現階段我國婚姻法在撫養費負擔方面的規定又有一定的滯后性,導致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針對撫養費負擔的調解、審判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難度,當事人往往無法就撫養費負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依法判決,又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靈活性,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造成社會矛盾。在審判實踐過程中,通過對參與審理的離婚案件加以分析、整理,我個人認為,在目前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費負擔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撫養費法定數額偏低,導致追加撫養費訴訟案件增多,浪費司法資源;橐龇ㄔ谟嘘P撫養費數額的規定中,將離婚案件的撫養人簡單分為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兩種,負擔比例也較為機械的固定為20%-30%。而在審理實踐中,除少數公職人員或工作固定的人員外,相當一部分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及絕大多數農業戶口人員,都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即使有較為固定的收入,本人不承認,對方又舉證困難,導致無法認定其有固定收入。當事人有無固定收入,對撫養費的數額會造成極大影響。以農業戶口當事人每月固定收入2000元為例,他應負擔的撫養費為每月400-600元,即每年4800-7200元,但如果對方不能舉證證明他有每月2000元的固定收入,法院只能依據無固定收入的標準計算撫養費數額,以河北省農村為例,為每年約1100-1600元,只有前者的四分之一。每年2200-3200的生活費用,僅僅能勉強維持一個孩子的溫飽而已。即使在有固定收入的人群中,單純依據其固定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也是不科學的。例如有些單位,工資低而福利高,其固定收入只占其實際收入的一小部分,或者固定收入低而隱性收入高等,這些都無法在撫養費的數額確定中得到體現。在某些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固定收入較低,但經濟條件很好,法院也只能限于法律規定,讓其承擔很低的撫養費用,這顯然不利于兒童權益的保護,個人認為,在撫養費的數額確定問題上,應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限,不再僅限于固定收入,而是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財產、收入狀況,使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更為合理,讓有能力盡撫養義務的當事人,充分盡到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2、缺乏靈活的履行渠道。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給付撫養費,可以分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而在實際操作中,如分期給付,時間往往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僅憑當事人自覺履行,變數太多,若都由法院作為中介支付的話,又會擠占本就不富余的司法資源,所以大部分當事人都愿意選擇一次性給付,而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受當事人經濟能力所限,其數額必定會低于分期給付,造成被撫養人權益的損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說:“我不是不愿出撫養費,而是我現在只能拿出這么多,等我以后賺到錢,一定補上”,其中不乏真心實意者。個人認為,應借助社會力量,如在銀行中開設撫養費分期或者延期給付的業務,由法院加以監督,讓撫養人能夠更靈活便利的履行撫養義務,一定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據我所知,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已經有了成功的個例,如果能夠加以推廣普及,必將對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助益良多。
3、對拒不給付、惡意拖欠撫養費的當事人,缺乏有威懾力的懲戒措施。有些當事人,明明有經濟能力,但出于對前妻(夫)的怨恨,拒不給付或惡意拖欠撫養費,導致被撫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在經濟案件中,法院可以以通報黑名單等形式予以懲戒,直至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予以判刑,但在離婚案件中,很少有當事人因為拒不給付撫養費而受到相應懲罰,這就使得一些當事人有恃無恐,認為畢竟是離婚案件,我就是不出撫養費,法院也不能把我怎么樣。通過查閱有關資料,我得知,在美國,如果離婚后一方拖欠撫養費的,對方只要到法院遞交申請,拖欠撫養費一方就隨時會面臨拘留甚至監禁刑。個人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對那些拒不給付或惡意拖欠撫養費的當事人,完全可以借鑒經濟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相關經驗,予以嚴懲,直至公訴判刑。
以上是本人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負擔問題的幾點淺見,工作經驗所限,不是很成熟,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作者單位:河北省保定市安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