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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輕微毆打致死從三點把握定性

    [ 楊凱 ]——(2013-1-6) / 已閱4199次

      實踐中,對于拳打腳踢等輕微毆打導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血友病、白血病、冠心病等原有病癥發作死亡的行為如何處理,存在很多爭議,如有的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認定為無罪,還有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死)。筆者認為,可從三個角度予以認定:

    一、傷害行為的界定。刑法第234條第2款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規定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立法本意看,要求行為人所實施的傷害行為是一種嚴重的暴力行為。對于實施輕微暴力而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宜簡單地認定為嚴重暴力行為。

    二、刑事責任的認定。輕微暴力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關系,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爭議較大。筆者認為,應當著重把握兩點:行為人的輕微暴力行為通常是被害人死亡的誘因,二者之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行為人對于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但是,具有刑法上因果關系,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考察行為人實施輕微暴力時對被害人體質知情程度,是否具有主觀上的過錯,行為人主觀意圖、被害人個體情況(老人或幼童等)、行為人的注意義務以及外部環境和可譴責性程度高低等。在行為人主觀過錯較小、只是由于被害人體質異常等原因導致死亡的,通常認定行為人不負預見并避免被害人死亡的義務,應當排除故意傷害罪(致死)的成立。

    三、適當兼顧公眾接受程度。對輕微暴力致特殊體質人死亡的認定,不能違背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無視公眾的接受程度。司法人員在認定故意傷害罪(致死)條款時應當從嚴掌握,嚴格限制結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圍,盡力避免將主客觀兩方面均屬輕微,只是由于介入其他因素才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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