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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匡建玲 ]——(2003-12-2) / 已閱15552次

    該案應屬行政合同

    匡建玲


    案情:原告,某市廣告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規劃管理辦公室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與規劃管理辦公室(當時為規劃管理處)簽訂《道路廣告燈箱設置權出讓協議》,上面規定市區幾個路段的廣告燈箱的設置權歸原告,原告于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辦理了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按規劃要求設置了燈箱。二00一年某市機構改革,并規定戶外廣告的設置,實行聯合審批、集中發證、統一管理的制度,由市規劃、工商、公安、交通、文明辦、城管監察等部門組成戶外廣告聯合審批辦公室,具體負責戶外廣告審批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五日,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原協議無效為由拆除原告設置的燈箱23個。
    爭議:此案涉及的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民事合同最明顯的特征是: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自主自愿,這是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的根本區別。這就要求訂立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無論職位高低、單位大小、行政隸屬關系存在與否,都必須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成分協商,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達成一致協議。簽訂合同與不簽訂合同,與誰簽訂合同,是由當事人自愿決定。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協議”。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且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經濟組織,其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社會公益;另一方當事人是作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他們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其經濟利益,即為了私利。
    顯而易見,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完全符合行政合同的特點,屬行政合同。本案中原告先前依法與規劃處簽訂的行政合同,在未被有權部門撤銷前,其合法的效力是無庸質疑的。他不因為職權部門的權力交接而自然時效,只有依法撤銷該合同,他的效力才終止。本案某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經法庭審理,該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認識到了這一點,主動與原告協商簽訂了新的協議,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訴。案件得到圓滿的處理,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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